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怀孕期不足四个月的女职工如需要进行人工流产,将享有为期约15日的产后休养期;而孕期达到四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因流产需要得到更长时间的休息调理,将有权利享受为期约42日的产假。对于在妊娠期间(三个月以内)遭遇自然流产或者子宫外孕问题的女性而言,同样可以获得大约三十日的产假宽待;对于怀孕三个月以上并且七个月以下的女性来说,若遇到自然流产的情况,将有权享受到为期约四十五天的产假优待。
当然,各个地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能会针对产假期限有所额外补充规定。举例来说,江苏省已经明确规定了流产时的产假:如果是怀孕不满两个月的孕妇进行人流,将有权利休假不低于二十天;倘若怀孕两个月至三个月之间,那么可以申请不低于三十天的产假;如果怀孕三个月到七个月之间出现了流产、引产的情形,至少可享受不低于四十二天的产假;如果是怀孕七个月后才引产,则应享有不低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长如何界定
在我国,实施了国家劳动法规所规定的,要求所有劳动者在一天内所执勤的时间不得超过八个小时,每个星期的平均工作时间也不得超越四十四小时的工作标准制。这样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以及使他们在工作中的休息权益能够得以实实在在地满足,从而避免过度疲劳给身体带来不良影响。若有用人单位出于需要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需事先通过工会组织和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商议,同时也要留意延长工作时间的内容应当仅限于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女性职员在怀孕四个月之前的流产应享有15日的产假待遇;而在怀孕满四个月之后的流产,则可以享受更为丰厚的42日产假。若是自然流产或者是子宫外孕,那么在怀孕三个月之内的流产可享有30日的产假,而在怀孕三个月到七个月之间的流产,则可以享受45日的产假。当然,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例如江苏省就明确规定:怀孕不满两个月的流产,应当享有不少于20日的产假;怀孕两个月至三个月的流产,应当享有不少于30日的产假;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的流产,应当享有不少于42日的产假;而对于怀孕七个月以后进行的引产手术,应当享有不少于98日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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