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出现人员伤亡怎么报案和理赔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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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应立即送伤者就医并报案。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向责任方请求赔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调查并认定责任,单方过错则承担全责,多方过错则按作用及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次或同等责任,无过错则为交通意外。遵循流程,确保合理理赔。
交通事故出现人员伤亡怎么报案和理赔

一、交通事故出现人员伤亡怎么报案和理赔

若您不幸遭遇车祸致使他人受伤就诊,首要任务即刻将伤者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完成之后再进行下一步操作——报案。此过程中,我们需要依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向事故事故责任方请求赔付。以下是完整的流程介绍:

第一步,紧急接诊及报案当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致使人身遭受伤害时,车辆驾驶员应立即采取行动对受伤人员展开救治,同时尽快通报负责执勤的交管部门或当地公安局交警管理部。对于因竭力救治受伤人员而需要变更事故现场的,务必记得明确标注位置。接着,我们将进入第二个步骤。

第二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启动调查并出具责任认定书。在此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据当事人家属的行为对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以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评定其承担相应责任的比例。常见情况有以下几种:

(1)如因其中某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他将要承担所有的责任;

(2)如果是因为两个或更多个当事人的错误叠加而带来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他们应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负责,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

(3)当各方面都没有在交通事故中出现过错,属于纯粹的交通意外事件,那么各方都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交通事故出院后死亡怎么办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伤者在治愈出院之后离世的赔偿过程,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首先,应根据伤者在救治期间所接受的治疗以及相关费用进行合理赔偿;

其次,需要赔偿丧葬费用及涉及到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等费用;

最后,还需对致受害人亲属处理丧事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员工因耽误工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额外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若不幸遇到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和死亡等严重后果,应立刻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同时必须迅速拨打报警电话,以便能够尽快得到警方的协助处理。在等待警方到达现场后,根据交警部门所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向相关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对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并依据实际情况作出责任判定。如果是由于单方面的过失行为引发的事故,那么责任方将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而若是由多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事故,则需要按照各自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划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如果经过调查发现没有任何一方存在过错,那么这起事故就可以被视为交通意外事件。请务必严格遵守上述程序,以确保您能获得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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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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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述法规,关键是确定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时间,如果职工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就可享受全部工亡待遇如果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只享受部分工亡待遇。
王某是山东某设备公司的参保职工。1月,王某下夜班后被一载货车辆撞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伤及脑干,生命体征不稳。依据单位申请,4月,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因伤情严重,王某一直在医院重症室救治,7月,王某医治无效后死亡,其亲属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称王某早已被认定为工伤了,现在去世了,当然是工亡,要求按工亡标准支付工伤待遇。
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受申请后,出现了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只是认定为工伤,并未被认定为工亡,不能按工亡标准支付待遇。虽然王某未作劳动能力鉴定就去世了,但依据其病情资料、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可确定伤残等级,应按此来支付其工伤待遇。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虽未认定为工亡,不能全额支付王某亲属工亡待遇,但依据规定,应支付王某亲属部分工亡待遇。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7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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