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管辖的条件
关于协议管辖的诸多限制条件如下所述:
首先,协议管辖仅仅针对初级或初级以上级别的民事案件进行使用;
其次,协议管辖应严格限制在非专属管辖权范围内,同时不得违背上下级法院管辖权原则的规定;
再者,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合同这一正式方式进行明确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该约定视为无效;
此外,协议管辖仅限定于以一般的合同争议或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争议作为诉讼起点;
最后,被选为依据的约定法院应当是特定的、唯一的以及具体化的。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所确定的管辖,具有强制性,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
二、协议管辖的效力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若合同中有关于管辖权之约定,则该约定具备如下几个构成要件时即为有效:
首先,此类管辖权协议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呈现出来;
其次,其适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这四个特定地点之间;
再者,此种协议管辖制度仅仅适用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且仅限于那些由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争议而引发的诉讼请求;
最后,尽管协议管辖可以对一审地域管辖产生影响,但是它并无权改变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既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对于管辖协议的设定,需遵循如下严谨规定:首先仅适用于初等及更高级别的民事纠纷案件;其次,该协议绝不能包含专属管辖权范围;此外还不得背离上级与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原则;最后,此类协议必须通过书面合同形式加以确认,并明确其针对的是一般的合法合规合同或者财产权益引发的纠纷事件。值得注意的是,在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适用的法院以及法院的地址,且该指定的法院应当具有法定的特定性、唯一性和具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