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传唤人是被告还是原告
在司法程序之中,被传讯者既可视为被告,亦可成为原告。
依据现行法规之规定,被传唤之人即为彼等所涉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具体包括原告及被告两方角色。诉讼过程中,若原告接到传票后无故不赴法庭参加审理,或是未经法院授权中途擅自离场,则可作撤回起诉处理;同理,若被告接到传票之后无故不出席审判,或未经法院批准中途离场,也将以缺席形式作出裁判。因此,原告与被告皆可能身处被传唤一方。
《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被传唤人是什么意思
“对未必要实行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其至特定场所接受调查或索要答案,然而在传唤过程中需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颁发的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由此可见,所谓被传唤者,即为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指定时间及地点要求到案并实施一定法律措施之人士。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在诉讼程序之中,除了检察官之外,被传唤出庭的人员既可以是原告方,亦可以是被告方。作为案件中的主要涉事人,无论扮演的是原告还是被告的角色,一旦接收到法院发出的传票却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席审判或者中途擅自离开法庭,均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被传唤出庭的人员既有可能是原告,也有可能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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