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能否将分公司作为处罚主体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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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然而,实际上,分公司是公司在注册地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专门用于商业运营。但它并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质,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整体承担。因此,对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是不合理的。我们应理性、客观地探讨,并遵循立法原意,依法对责任人进行惩戒。
行政处罚能否将分公司作为处罚主体

一、行政处罚能否将分公司作为处罚主体

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注册地之外设立的专门用于从事商业运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可是,分公司并不具备法律赋予的法定代表人资质,其所涉及到的民事责任全部归属于公司整体负责和承担。因此,对于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显然是不可取的。我们应当以理性、客观的态度来探讨这个问题,并且遵循立法的本意,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惩戒和制裁。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能离开本市吗

理论上讲,行政拘留确实可以异地施行。对于行政拘留异地施行这一事宜,法律层面已有明确规定:受罚者在暂缓实施行政拘留期间,若未获得决定机构的批准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或县区;若此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公安机关有权对受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但需谨记,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长不应超过20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条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分公司乃为企业于注册地点以外所设立之分支机构,专司商业营运使命。然而,分公司却未持有法定代表人资格,其所负担之民事法律责任皆由公司全权承担。因此,如对分公司实行行政处罚,显然欠妥且无依据。我们应对此议题进行全面而理性的分析和研究,并始终秉持尊重立法精神的原则,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实施相应的惩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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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分公司在处罚和执行上具有可操作性。在案件处罚上,执法部门对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要充分掌握其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并且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在案件执行上,若分公司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则应由其所隶属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分公司作为处罚对象的主体资格。在将分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该分公司必须是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合法经济组织。对于非依法设立或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的处罚,则应当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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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好朋友,他前两年自己开了一个固定的店的,最近因为一些原因受到了处分,个体如何网上行政处罚,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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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了公民、合伙企业、其他合伙组织、农村土地承包人、不具备资格的其他组织等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明确赋予这些个人(组织)诉讼主体资格,对个体工商户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关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问题,1986年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将其与户及一同规定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显然是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公民(自然人)来管理的,且法律未规定个体工商户必须要起字号,也即是未赋予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主体资格。因此,在民事诉讼法律中也明确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个体工商户向法院起诉应当以个体名义进行,仅以其字号起诉是无法律依据的。同时,《解释》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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