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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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执行主体包括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其中受委托的组织,需要具备下面三个条件,其一是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其二是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条件,其三是具有熟悉法律规定的正式工作人员。
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是谁?

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是谁?

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三)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3、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关负责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办案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除了应客观上具有违法行为外,还必须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即当事人对其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行政责任年龄是行政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因此,如果经审查认定违法行为由不满14周岁的人所为时,办案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由此可知,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时,除了具备违法行为以外,还应该具备行政责任能力。违法情节较轻,按照法律可以不执行行政处罚。违法的行为人不满14周岁,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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