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能给嫌疑人证人证言的证据看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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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虽无权直接查阅证据,但可委托辩护律师代理。自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起,律师可阅读、摘录、复制案件材料。但律师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伪造、篡改证据或干扰正常诉讼活动。
公安机关能给嫌疑人证人证言的证据看吗

一、公安机关能给嫌疑人证人证言的证据看吗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本人并无权利查阅相关证据资料,然而,他们可以委托专业的辩护律师来代表其进行法律援助行动。然而,这一权利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展开审查与公诉阶段开始适用。在此期间,辩护律师可以阅读、摘录以及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案卷材料。但是,必须要强调的是,辩护律师绝对不能弄虚作假、篡改证据或采取任何对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产生负面影响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二、公安机关能查一个失踪人的开方信息吗

实际上,如果人口在失踪事件发生之后,其家人或朋友能够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这一情况,则公安机关将依据法律规定,将该失踪人员的所有详细信息录入至全国覆盖范围广泛的失踪人员信息系统中,这样一来,无论是远在他乡还是身处异国,在后续的任何时刻,人们仍可通过这一系统随时进行查询。

然而,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口失踪后,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主动报案,否则无法进行有效的寻找与搜索工作。

其次,关于失踪这一现象本身,其含义仅以为失踪者的财物由代理人暂时代为管理,而对于失踪人员的其他个人信息,并不存在进行任何更改的可能。

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在刑事法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虽然被告人并没有被赋予直接查阅和掌握证据的权利,但是他们有权通过聘请辩护律师来代表自己参与案件的全程处理。从检察院开始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的那一刻起,辩护律师就可以接触到案件的相关资料,包括阅读、摘录以及复制等环节。然而,作为辩护律师,他们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伪造、篡改证据或者干扰正常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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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案时间。作案时间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持续时间。任何人作案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如果不具备作案时间,就可以排除其直接实施犯罪的嫌疑。因此,作案时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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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案工具。作案工具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物品。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往往要使用一定的工具,这些工具大多具有一定的行业性或地区性,有的能反映出作案人的职业、专门知识、技能。因此,作案工具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5.赃物。赃物是指作案人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所获取的物品。某人持有赃物,往往与案件有关联。因此,有些案件,尤其是侵财型案件,应把赃物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6.痕迹物证。痕迹物证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和物品,通常能反映出作案人的个人特点以及物品的特征。因此,痕迹物证是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之一。
7.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具有的不同于普通人的技术、能力。如利用绘图、刻印技术、有价证券、印章、票证,利用爆破技术爆炸等。有些案件,应把特殊技能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8.体貌特征。体貌特征是指作案人的人身形象和特点。它包括作案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口音、发型、面部特征、行走姿式以及穿着式样、颜色等。有些案件,作案人体貌特征给被害人或目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可将作案人的体貌特征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9.知情。知情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前,了解和知道现场、侵害对象等情况。有些案件,在现场上能反映出作案人对现场的进出口、财物存放、保管、安全防范情况以及被害人的生活规律等十分熟悉,说明作案人知情,可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10.反常。反常是指作案人作案前后违反常规的表现或状况。一些作案人在作案前后常常表现出语言、行为等方面的反常,或者在案发前后经济状况差别巨大等。有些案件,反常可以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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