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单方事故算工伤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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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在工作时间或上下班途中遭遇的单方交通事故,一般不被视为工伤。但如果员工在此类事件中非主要责任方,应归类为工伤,享受相应待遇。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遭遇的工伤,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上下班途中单方事故算工伤吗

一、上下班途中单方事故工伤

关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上下班途中遭遇的单方面交通事故,这项普遍的观点是不将其视为工伤范畴内。

然而,如果在此类事件中非员工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幸发生了,那么就有必要将其归类至工伤类别,享受与之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种情况则是对于那些依法应该参加工伤保险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参保的用人单位的员工所遭受的工伤问题,应该由这些未参加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支付费用的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是否算工伤

上下班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并不一定能被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具体来说这得看该意外事件是否基于非员工本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是否因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以及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

然而,诸如在雪天路面湿滑导致员工自身摔倒这样的其他意外事件则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性质。道理在于,不管这种意外事件出现在什么时间和地点,只要并非由于员工本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产生,便无法被视为工伤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若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经历的单独交通事故,无论事故发生在正常工作期间还是往返于工作地点和住所的通勤途中,通常并不视作工伤处理。然而,若是在这类因工外出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事故中,企业的员工并未成为造成事故责任的主要驱动力,那么此类情况便将被划入工伤范畴,员工有权按照相关法规获得相应的待遇保障。另外,针对未能参与工伤保险项目的雇佣企业中的员工所遭受到的工伤情况,雇主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起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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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6日早晨5时55分,张某去单位上班,途经场中路江杨南路口时,被一辆燃气助动车撞倒,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外伤后精神障碍。交通事故另一方当事人罗某当场报案,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未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后经主持调解,张某与罗某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民事调解书》,罗某自愿承担本次交通事故65的主要赔偿责任。
事后,张某所在单位认为不是工伤。主要理由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能得出张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承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结论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中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罗某自愿承担的是本次交通事故65的主要赔偿责任,而非交通事故责任。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则认定为工伤。主要理由是: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作出区分,但这起交通事故是当场报案,且交警部门也到现场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因此这起交通事故的真实性无异议《民事调解书》上双方当事人所确认事项应视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罗某自愿承担本次交通事故65的主要赔偿责任,可以得出其是事故主要责任方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利推定原则,推定张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最终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
用人单位不服提出上诉,一审、二审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认为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后,经对有关情况的调查,根据《民事调解书》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属事实清楚、合理有据。二审认为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认定张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对张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故维持工伤认定。
记者了解到,《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认定工伤的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很大一部分是非机动车事故。与机动车事故相比,非机动车数量更多,事故频率更高,路况更复杂,处于交通摄像头拍摄盲区的可能性更大。加上如果现场无目击证人,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难度增大,就可能出现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如果本案事发时没有报警,申请认定工伤时拿不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和《民事调解书》,估计将是另一种结果。因此提醒读者,上下班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最好当场报警。
上下班途中工伤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上下班途中工伤判定问题解答如下,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和原规定相比较,新规定明显放宽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根据原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首先,新规定不再强调“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随着工时制度和运输工具的多样化,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的立体化,从业人员在上下班时间和路线的选择上,有了越来越多的弹性空间。其实,尽管新规定不再强调“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但“上下班途中”本身就意味着时间和路线上的限制。
其次,新规定不再强调“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原规定从业人员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新规定按照“工伤者无过错”的国际惯例,取消了以上的责任限制。即使从业人员发生本人责任或者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并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及其工伤待遇的享受。
但是,《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据此,无证驾驶、醉酒、故意卧轨撞车等造成事故伤害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三,新规定不再强调“道路交通”。这里的“道路”,在《交通安全法》中也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新规定取消了以上限制,也可避免一些争议。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虽然新规定明显放宽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但是仍然保留了一个重要的实质性条件,即必须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如果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是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或者是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的,那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又该如何界定: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目前轻便摩托车等属于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助动车等则属于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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