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上下班途中遭遇的单方面交通事故,这项普遍的观点是不将其视为工伤范畴内。
然而,如果在此类事件中非员工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幸发生了,那么就有必要将其归类至工伤类别,享受与之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种情况则是对于那些依法应该参加工伤保险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参保的用人单位的员工所遭受的工伤问题,应该由这些未参加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支付费用的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是否算工伤
在上下班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并不一定能被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具体来说这得看该意外事件是否基于非员工本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是否因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以及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
然而,诸如在雪天路面湿滑导致员工自身摔倒这样的其他意外事件则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性质。道理在于,不管这种意外事件出现在什么时间和地点,只要并非由于员工本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产生,便无法被视为工伤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若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经历的单独交通事故,无论事故发生在正常工作期间还是往返于工作地点和住所的通勤途中,通常并不视作工伤处理。然而,若是在这类因工外出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事故中,企业的员工并未成为造成事故责任的主要驱动力,那么此类情况便将被划入工伤范畴,员工有权按照相关法规获得相应的待遇保障。另外,针对未能参与工伤保险项目的雇佣企业中的员工所遭受到的工伤情况,雇主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起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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