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盖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赡养人员指的是年龄超过60周岁的父母,同时也包括子女全都离世且年龄同样已经过了60周岁的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其次,赡养岳父岳母或者公公婆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可获得个人所得税的附加扣除待遇;
最后,在被赡养人员中,满足年龄条件为60周岁以上的父母对象,其范围仅仅局限于纳税个体的亲生父母、姻亲中的父母,或者收养关系中的养父母或其他法定的赡养义务承担者。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被赡养人中的年满60岁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
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个人所得税退税什么人可以退
申请退还个人民间所得税所需符合之特定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在上一年度的综合所得总收益低于人民币六万元,然而在日常缴纳个税环节中已经预先缴纳了相关税金;其次是在上年度具备享有专项附加扣除的资格条件,然而却未能在预交税费的过程中将该项扣除考虑在内;第三种可能是由于在上年度的就业或退职状况以及某些月份无经济来源等诸多因素影响下,使得前后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产生了差异;第四类情况则涉及到无正式就职单位的人士,他们仅获得来自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方面的收入,需要利用年度汇算来调整各税种之前的扣除额;另外第五点是关于上年度期间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这三者的预扣预缴比率超出综合所得年度适用税率范围的问题;最后一条是指虽然在预交税款阶段已经实际付出或尚未充分利用综合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以及最后一种可能性是存在满足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在预交税款环节并未成功进行相应抵扣等异常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政策所述的被赡养人,主要指年满六十周岁的父母或者已经离世但年满六十周岁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然而,对于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的相关支出,则无法享受个人所得税的额外扣除优惠。值得注意的是,符合六十周岁及以上年龄要求的被赡养人仅限于纳税人的亲生父母、姻亲中的父母以及在收养关系中形成的养父母等法定赡养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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