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工伤补偿工资时,可采用如下方法:
首先,对于受伤员工或受害者而言,如果他们由于发生意外事故而暂时无法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每月固定日期向其发放工资以及相应的福利待遇,不得削减或克扣。
其次,如果员工因事故导致身体受到损害并患有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的休息时间里,薪资和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同样由用人单位按照每月固定日期进行支付。
最后,工伤保险基金也会根据员工的伤情程度,按照每月固定日期向其发放伤残津贴。当员工经过鉴定达到伤残等级之后,将不再享有原有的待遇,而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赔偿的本人工资是怎么得来的
在涉及到工伤赔偿的问题中,“本人工资”是根据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来进行确定的。如果该数额高出统筹地区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将按照统筹地区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来计算;反之,若该数额低于统筹地区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的六成,便将按照统筹地区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六成来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计算工伤补偿工资之际,对于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受伤的员工,应当确保其能够享受到正常的原工资水平以及应有的相关福利待遇,这一部分费用应当由雇主负责并按时支付给员工本人。此外,如果员工不幸患有职业病,那么在接受治疗的整个阶段里,所领取的薪资以及福利也必须维持在原来的标准上,不得降低或者变更。而针对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会有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伤亡津贴的发放。当员工经过专业医疗机构的鉴定之后,倘若被评定为工伤伤残程度达到一定标准后,员工便可以根据自身伤残情况,享受相应级别的伤残待遇,同时停止享有原本所享有的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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