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夫妻离婚案件中,法院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会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和原则来进行判定。具体而言,若其年龄不满两周岁,那么法院将默认为这类儿童适合由母亲直接抚养。但倘若在父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且并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父亲也可获得抚养权。而当出现母亲身患重病、或者因其他严重原因无法亲自抚养孩子等特殊情形时,法院也将支持父亲提出的抚养请求。
至于已经年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则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加以判断并最终确立直接抚养人。如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某一方进行了绝育手术,法院将会对此给予优先考虑。
最后,对于年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更倾向于尊重他们自己的意愿,以确保他们能够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夫妻离婚,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对于离婚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应这一问题,我们需依据实际情形进行深入剖析与仔细评估:
首先,离婚协议仅仅在夫妻双方于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相对应的离婚手续后才会产生效力。
其次,我们常常将离婚协议视为自夫妻二人达成共识并呈现出共同意愿的那一刻便已正式成立,即具体表现为签署离婚协议书之际已经成立。这里面主要包括三个原因:
(1)参与离婚议题的行为方必须拥有与之相符的法律行为资格;
(2)其所表达的意愿必须是诚实且单独的;
(3)此项离婚协议不能违反法律或公众的伦理与价值观。而离婚协议的本质是夫妻两人为了达成终止婚姻关系的终极目标,专为财产分配、子女监护等方面问题而制定的统一性标准,它们均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未损害到社会公益和道德准则。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就算离婚协议成功设立,也并不意味着它已经发生效力。例如在离婚协议中的有关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关键条款的设定,它们都需要以夫妻二人完全结束婚姻关系作为先决条件,如果两者未能实现此最终目标,那么此类约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本意义。所以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强制性法律约束力的唯一前提即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顺利完成协议离婚的重要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涉及到夫妻之间的离异诉讼案件之中,法庭将会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并坚持基本原则来裁定未成人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通常而言,年幼的未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都将直接交由母亲行使抚养责任,然而在此类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能够协商达成共识并且这种做法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益,那么父亲同样有资格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而在特定的情形之下,比如说当母亲因为身患严重疾病以至于无法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法庭将会支持父亲成为孩子的监护人。对于已经年满两周岁的子女,法庭将会根据最有利于他们未来成长发展的原则进行综合考量,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父母其中一方已经实施了永久性节育措施,那么法庭将会优先考虑这一因素。至于那些已经年满八周岁的子女,法庭将会充分尊重他们自己的意愿,以确保他们能够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中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