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涉及境外借款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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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借款人逾期未还,债权方可在还款日之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相关法律,债权人追讨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计算。若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而被告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向上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间借贷涉及境外借款怎么处理

一、民间借贷涉及境外借款怎么处理

如若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所借之款,债权方可在双方事先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之后,依法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诉讼时效为三年,这是从债权人得知其权益遭受侵害或应知其权益可能遭受侵害之时开始算起。如果法院最终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并确认债权人胜诉,然而被告方仍然拒绝履行偿还义务的话,此时债权人有权向上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民间借贷涉嫌诈骗

在此,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即民间借贷并非属于犯罪行为,它仅限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相互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而非受到金融监管部门正式授权并开设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从事的此类活动。换句话说,其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交由民事法律加以调节和规制,因此也就无法产生刑事责任。然而,诈骗罪则不然,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定义是指拥有非法占有目的者,通过虚构事实或是掩盖真实情况的欺诈手法,从他人手中获得了数量较为庞大的公私财产。在此过程中,欺诈行为构成对他人对于特定财物所有权的正当行使的侵害。与民间借贷相比,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取得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动机。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指行为人试图透过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行使事实上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乃至处分权,从而侵犯了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所有权的正常行使权利。在这种诈骗犯罪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以虚假的理由或者故意掩盖真相来蒙蔽受害人,诱使他们给予大量的金钱,而且借款金额普遍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假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偿付所欠款项,债权方有权于到期还款日期结束后,依法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程序。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债权人在主张债务权利时所享有的法定诉讼期限长达三年之久,该期限从债权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那一刻开始计算。倘若法院最终判定债权人胜诉,但被告却拒绝履行其义务,那么债权人可以向上诉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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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境内企业聘请外籍人境外工作工资薪金涉及什么税收问题
[律师回复]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规定,税法
第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国人在境外为贵公司提供劳务或受雇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外国人不需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按如下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609号)规定,根据税收协定关于个人劳务的定义规定,所谓“个人劳务”是指以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因此,对在缔约国对方应聘来华从事劳务的人员提出要求对其适用税收协定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须向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证明:
一、职业证件,包括登记注册证件和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者由其为居民的缔约国税务当局在出具居民证明中注明其现时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
二、提供其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审核合同时,应着重以下几点:
(一)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
(二)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三)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四)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或在劳务合同中未载明有关事项或难于区别,仍应视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个人劳务。
2、若外国人提供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外国人不需缴纳流转税。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即不属于贵公司雇员,其为贵公司提供研发活动应缴纳增值税。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其增值税及附加。依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财税〔2013〕37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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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涉及民间借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而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要点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人民一般应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法律分析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中,一类最常见的情况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持与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一方出具的欠条向人民,主张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种情况下,有些受诉会将债务人的配偶追加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也可能依职权追加。追加债务人的配偶参加诉讼后,只要通过审理查明,借款确实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债务人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或者虽然实行约定财产制但未于借款时明确告知债权人,一般均会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借债之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必须对该债务的性质作出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多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在债务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债务人所借债务确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配偶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承担偿还责任。如何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点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如果借款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法律分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其
一,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
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因此,在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应着重考虑举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举债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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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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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相互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与司法协助的关系
一国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常常需要把某些诉讼文书送达给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或者询问在国外的当事人或收集在国外的证据;判决生效后,也可能需要在外国得到承认甚至要求外国执行。但由于一国诉讼程序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判决只能在其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将其效力延伸到国外,所以一国不能在外国进行上述诉讼行为或者执行行为时,只能通过之间的司法协助来完成。
所谓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彼此之间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诉讼行为或者相互承认、执行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行为。司法协助分为两类:一是一般司法协助,即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提供法律资料等行为,前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域外送达和取证就是一般司法协助。二是特殊的司法协助,指两国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的裁判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 也有学者把司法协助分成广义的司法协助和狭义的司法协助。广义的司法协助指诉讼程序方面所有的合作事项,既包括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等,也包括对外国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狭义的司法协助仅包括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等行为。本节专门对特殊的司法协助进行论述。
由上可见,互相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是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属于司法协助中的特殊司法协助。
(二)相互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和外国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因此,司法协助,都应当具备下列前提条件之一:
1.国家间缔结或者参加有关双边或者多边司法协助条约。我国已与几十个国家订立的包含民商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条约,大都包括了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判决的内容。我国参加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公约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依本国法律承认或者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
2.两国间存在互惠关系。所谓互惠,是指两国间在互利互益基础上对某种特许或者的相互交换,给予对方以方便的条件。如果国家与国家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但在事实上存在司法互惠关系,两国可以根据互惠原则,互为对方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我国与许多国家一样,将互惠关系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根据和条件之一。
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19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或者没有互惠关系的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司法协助;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司法协助的,我国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例如田纳西州对一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胜诉人(即进口商)曾经向东莞市中级提出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请求书认为,“尽管两国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协议,但两国间仍然有双方互利基础”,要求中国执行被告方即东莞土产进出口公司因出口产品责任给进口商人造成的损失,中国拒绝了这一申请,理由是:中美之间尚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司法协助条约;在司法协助方面,两国之间也没有双方互惠关系。
虽然互惠关系一般是通过外交途径以国家或者政府名义书面承诺的,但国家之间事实上的互惠关系,就不需要明确的外交承诺,适用的程序灵活性大。在不影响国家主权或者公共政策的情况下,绝对要求以国际条约和互惠关系为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前提,否则就一律拒绝承认外国判决,将会对我国市场信用或者本国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近些年来,国际上有些国家也不再将互惠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如德国法规定,对与财产有关的案件,才要求存在互惠关系,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外国判决(主要是涉及身份关系案件)的承认不要求互惠。匈牙利及瑞士的苏黎士州规定,互惠只是执行判决的前提条件,而不是承认判决的条件。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797条关于承认判决的条件中,也没考虑到互惠原则。
怎么区别涉外民事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涉外仲裁和涉外诉讼,都是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它们共同担当着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任务。但是,在具体认识上,应该了解二者的区别,以便具体把握二者分担的不同的职能,避免将二者简单等同化。
(1)性质和权限不同。涉外仲裁是由涉外仲裁委员会这种民间性质的机构.根据仲裁法等法律,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并据此受理当事人自愿提交它们解决的国际民商事和经贸纠纷;而涉外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进行,它们受理的涉外案件,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审判并以国家法律作为判断的标准。
(2)管辖案件的范围不同。涉外仲裁机构管辖的案件主要限于在涉外经贸、海事运输等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选择涉外仲裁机构作为纠纷解决机构时,方可受理;而人民的管辖的涉外案件范围要比涉外仲裁宽,而且,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只要案件与我国有连结点,当事人又到我国人民的,人民有权受理和审判。
(3)审理程序不同。涉外仲裁实行一审终审制,而涉外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在审理人员的选择上,涉外仲裁当事人有选择仲裁员权利,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无权选择法官来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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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境外获得的财产被视为夫妻共有,离婚时按公平公正原则平均分割,兼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无过错方可申请赔偿。鼓励协议解决财产分配,家庭土地承包权益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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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涉外合同要怎样约定境内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涉外合同要怎样约定境内管辖问题解答如下,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从立法精神看,基本上采取属地管辖权原则,并以属人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作为补充。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就体现了属地管辖权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借鉴了“实际控制”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可以行使管辖权,它既考虑对物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连结因素,又考虑了对该物实际控制的因素。协议管辖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适用的一种管辖确定原则,它对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例如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合同有联系的地方的人民管辖,但这种选择不能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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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相互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与司法协助的关系
一国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常常需要把某些诉讼文书送达给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或者询问在国外的当事人或收集在国外的证据;判决生效后,也可能需要在外国得到承认甚至要求外国执行。但由于一国诉讼程序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判决只能在其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将其效力延伸到国外,所以一国不能在外国进行上述诉讼行为或者执行行为时,只能通过之间的司法协助来完成。
所谓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彼此之间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诉讼行为或者相互承认、执行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行为。司法协助分为两类:一是一般司法协助,即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提供法律资料等行为,前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域外送达和取证就是一般司法协助。二是特殊的司法协助,指两国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的裁判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 也有学者把司法协助分成广义的司法协助和狭义的司法协助。广义的司法协助指诉讼程序方面所有的合作事项,既包括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等,也包括对外国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狭义的司法协助仅包括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等行为。本节专门对特殊的司法协助进行论述。
由上可见,互相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是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属于司法协助中的特殊司法协助。
(二)相互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和外国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因此,司法协助,都应当具备下列前提条件之一:
1.国家间缔结或者参加有关双边或者多边司法协助条约。我国已与几十个国家订立的包含民商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条约,大都包括了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判决的内容。我国参加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公约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依本国法律承认或者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
2.两国间存在互惠关系。所谓互惠,是指两国间在互利互益基础上对某种特许或者的相互交换,给予对方以方便的条件。如果国家与国家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但在事实上存在司法互惠关系,两国可以根据互惠原则,互为对方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我国与许多国家一样,将互惠关系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根据和条件之一。
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19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或者没有互惠关系的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司法协助;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司法协助的,我国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例如田纳西州对一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胜诉人(即进口商)曾经向东莞市中级提出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请求书认为,“尽管两国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协议,但两国间仍然有双方互利基础”,要求中国执行被告方即东莞土产进出口公司因出口产品责任给进口商人造成的损失,中国拒绝了这一申请,理由是:中美之间尚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司法协助条约;在司法协助方面,两国之间也没有双方互惠关系。
虽然互惠关系一般是通过外交途径以国家或者政府名义书面承诺的,但国家之间事实上的互惠关系,就不需要明确的外交承诺,适用的程序灵活性大。在不影响国家主权或者公共政策的情况下,绝对要求以国际条约和互惠关系为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前提,否则就一律拒绝承认外国判决,将会对我国市场信用或者本国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近些年来,国际上有些国家也不再将互惠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如德国法规定,对与财产有关的案件,才要求存在互惠关系,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外国判决(主要是涉及身份关系案件)的承认不要求互惠。匈牙利及瑞士的苏黎士州规定,互惠只是执行判决的前提条件,而不是承认判决的条件。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797条关于承认判决的条件中,也没考虑到互惠原则。
根据现有法规想知道,税法,企业支付给境外及境内企业的佣金要交什么税?企业支付给境外及境内个人的佣金要交什么税
[律师回复] 1.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因此,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佣金时需要代扣营业税,税率是5%。同时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营业税的附加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建税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城建税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城建税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附征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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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境外诈骗是怎样判?
境外诈骗抓了,一般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更多关于涉嫌境外诈骗是怎样判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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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出境居住国外的被告可否适用涉外诉讼
[律师回复] 对非法出境居住国外的被告能否适用涉外诉讼程序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发现被告属非法出境居住国外。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虽居住国外,但属非法出境,其国內户籍亦未注销,应按普通诉讼程序处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在审理程序上,应当与持合法护照出国留学或劳务人员平等对待,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处理。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是考虑到地域因素、交通条件、语言差异等,针对那些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审理程序等问题所作的一些专门性规定,即与国内普通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理程序有所不同,目的是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人民办案。值得注意的是,特别规定并不意味着特殊待遇,只要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都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合法出境居住国外,不涉及人民法院审理有关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法,因为有关诉讼文书的送达期间,必须与法律规定的涉外案件送达期间相一致。因此,我们认为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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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涉及刑事犯罪怎么处罚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若涉及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法院应撤销诉讼,移交公安或检察院处理。公安或检察院确认存在犯罪后,法院也须裁定撤诉,并实时移交相关犯罪线索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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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非法出境居住国外的被告能否适用涉外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对非法出境居住国外的被告能否适用涉外诉讼程序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发现被告属非法出境居住国外。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虽居住国外,但属非法出境,其国內户籍亦未注销,应按普通诉讼程序处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在审理程序上,应当与持合法护照出国留学或劳务人员平等对待,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处理。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是考虑到地域因素、交通条件、语言差异等,针对那些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审理程序等问题所作的一些专门性规定,即与国内普通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理程序有所不同,目的是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人民办案。值得注意的是,特别规定并不意味着特殊待遇,只要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都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合法出境居住国外,不涉及人民法院审理有关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法,因为有关诉讼文书的送达期间,必须与法律规定的涉外案件送达期间相一致。因此,我们认为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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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境的被告能否适用涉外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对非法出境居住国外的被告能否适用涉外诉讼程序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发现被告属非法出境居住国外。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虽居住国外,但属非法出境,其国內户籍亦未注销,应按普通诉讼程序处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在审理程序上,应当与持合法护照出国留学或劳务人员平等对待,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处理。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是考虑到地域因素、交通条件、语言差异等,针对那些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审理程序等问题所作的一些专门性规定,即与国内普通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理程序有所不同,目的是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人民办案。值得注意的是,特别规定并不意味着特殊待遇,只要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都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合法出境居住国外,不涉及人民法院审理有关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法,因为有关诉讼文书的送达期间,必须与法律规定的涉外案件送达期间相一致。因此,我们认为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法帮网
涉外离婚民事起诉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涉外离婚民事状:
  拟写离婚书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将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写清楚。一般在制作过程中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原告与被告的姓名要准确
  原、被告的姓名要与身份证上的一致。
2、写明被告的联系方式
  以便可以根据此地址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到被告手中。
3、诉讼请求要写清楚
  诉讼请求中应写明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债务问题的处理。比如:子女抚养问题,应写明是否主张直接抚养子女、是否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如何支付抚养费等。
4、陈述事实与理由
  除了写明婚姻状况外,把要求离婚的理由要写清楚,尤其要是导致感情破裂的理由,如果有符合法定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要写明。
5、写明书要递交的人民的名称
  这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管辖的规定来写明,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6、原告人签名并具名时间
7、离婚书要一式两份递交到人民,并附上证据目录,把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事项等写清楚。
  涉外离婚民事状
  原告:____,女,___国籍,__族,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____,男,___国籍,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护照号: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系___籍。我与被告于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___(____)外结字第____号。婚后因_________(离婚原因),感情逐渐破裂。我与被告对离婚协商多次,被告也同意离婚,被告并已出具同意离婚的意见和授权中国律师处理离婚事宜。现我依据中国法律离婚,请按双方一致的离婚意见予以判决离婚。
  ____市某区人民
  人: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非法出境居住国外的被告是否能适用涉外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对非法出境居住国外的被告能否适用涉外诉讼程序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发现被告属非法出境居住国外。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虽居住国外,但属非法出境,其国內户籍亦未注销,应按普通诉讼程序处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在审理程序上,应当与持合法护照出国留学或劳务人员平等对待,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处理。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是考虑到地域因素、交通条件、语言差异等,针对那些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审理程序等问题所作的一些专门性规定,即与国内普通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理程序有所不同,目的是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人民办案。值得注意的是,特别规定并不意味着特殊待遇,只要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都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合法出境居住国外,不涉及人民法院审理有关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法,因为有关诉讼文书的送达期间,必须与法律规定的涉外案件送达期间相一致。因此,我们认为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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