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是否涉及境外财产的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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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期间境外获得的财产被视为夫妻共有,离婚时按公平公正原则平均分割,兼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无过错方可申请赔偿。鼓励协议解决财产分配,家庭土地承包权益依法保护。
离婚诉讼中,是否涉及境外财产的分割

一、离婚诉讼中,是否涉及境外财产的分割

若您所述的境外财产属于婚后所得,那么它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并需进行相应的分割处理。

对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配,我们将参考以下原则进行判断与执行:

首先,我们遵循的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即在分割共有资产时,双方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对此类财产平均分配

其次,我们坚持照顾子女以及女方利益的原则。

再者,为了维护正义,无过错的一方有权申请得到相应的损害赔偿

接下来,我们倡导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清算夫妻间的经济利益问题。

最后,如双方能在离婚过程中自行达成调解,也可根据已达成的共识来决定财产的具体分配方式。

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运营中所享受的权益等问题,我们会依法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诉讼中没有要求财产分割怎么判

倘若民事诉讼过程中的离婚纠纷未能明晰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则当事方有权自行协商解决,倘协商无果,亦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公平正义。遵循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当涉及到离婚事宜时,各方均有权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进行共同财产的协商安排;

如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将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之上,按照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尊重并维护未成年子女及其母亲的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在境外所获得之资产均视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财富,在户口期限届满之时,便须根据公平、公正且兼顾子女以及女性权益等原则对其进行平均分割。针对在婚姻期间无过失方而言,即可提出经济补偿的诉求。同时,我们也倡导通过双方协商以达成合理的财产分配方案,对于家庭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益,将由法律予以明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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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分配的,按约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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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国人在境外为贵公司提供劳务或受雇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外国人不需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按如下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609号)规定,根据税收协定关于个人劳务的定义规定,所谓“个人劳务”是指以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因此,对在缔约国对方应聘来华从事劳务的人员提出要求对其适用税收协定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须向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证明:
一、职业证件,包括登记注册证件和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者由其为居民的缔约国税务当局在出具居民证明中注明其现时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
二、提供其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审核合同时,应着重以下几点:
(一)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
(二)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三)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四)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或在劳务合同中未载明有关事项或难于区别,仍应视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个人劳务。
2、若外国人提供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外国人不需缴纳流转税。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即不属于贵公司雇员,其为贵公司提供研发活动应缴纳增值税。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其增值税及附加。依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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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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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规定,税法 第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国人在境外为贵公司提供劳务或受雇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外国人不需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按如下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609号)规定,根据税收协定关于个人劳务的定义规定,所谓“个人劳务”是指以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因此,对在缔约国对方应聘来华从事劳务的人员提出要求对其适用税收协定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须向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证明: 一、职业证件,包括登记注册证件和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者由其为居民的缔约国税务当局在出具居民证明中注明其现时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 二、提供其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审核合同时,应着重以下几点: (一)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 (二)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三)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四)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或在劳务合同中未载明有关事项或难于区别,仍应视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个人劳务。 2、若外国人提供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外国人不需缴纳流转税。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即不属于贵公司雇员,其为贵公司提供研发活动应缴纳增值税。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其增值税及附加。依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7)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财税〔2021〕37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企业聘请外籍外国人境外工作薪金涉及税收问题
[律师回复]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规定,税法 第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国人在境外为贵公司提供劳务或受雇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外国人不需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按如下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609号)规定,根据税收协定关于个人劳务的定义规定,所谓“个人劳务”是指以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因此,对在缔约国对方应聘来华从事劳务的人员提出要求对其适用税收协定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须向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证明: 一、职业证件,包括登记注册证件和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者由其为居民的缔约国税务当局在出具居民证明中注明其现时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 二、提供其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审核合同时,应着重以下几点: (一)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 (二)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三)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四)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或在劳务合同中未载明有关事项或难于区别,仍应视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个人劳务。 2、若外国人提供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外国人不需缴纳流转税。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即不属于贵公司雇员,其为贵公司提供研发活动应缴纳增值税。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其增值税及附加。依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7)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财税〔2021〕37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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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涉及境外借款怎么处理
若借款人逾期未还,债权方可在还款日之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相关法律,债权人追讨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计算。若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而被告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向上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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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非法出境居住国外的被告可否适用涉外诉讼
[律师回复] 对非法出境居住国外的被告能否适用涉外诉讼程序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发现被告属非法出境居住国外。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虽居住国外,但属非法出境,其国內户籍亦未注销,应按普通诉讼程序处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在审理程序上,应当与持合法护照出国留学或劳务人员平等对待,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处理。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是考虑到地域因素、交通条件、语言差异等,针对那些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审理程序等问题所作的一些专门性规定,即与国内普通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理程序有所不同,目的是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人民办案。值得注意的是,特别规定并不意味着特殊待遇,只要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都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合法出境居住国外,不涉及人民法院审理有关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法,因为有关诉讼文书的送达期间,必须与法律规定的涉外案件送达期间相一致。因此,我们认为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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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判决离婚后境外财产如何分割?
涉外婚姻判决离婚后境外财产只要是夫妻共同的财产都必须要各自一半;如果诉讼离婚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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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有一个发小现在嫁了一个渣男,想要离婚了,但是那个男的不愿意离婚,要去起诉,离婚诉讼 不涉及财产分割诉讼状怎么写的呢
[律师回复]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 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某某区/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诉讼 不涉及财产分割格式和范文等内容,如果您对自己书写没有把握,建议您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您写,希望上面的内容能对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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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境居住国外,被告能否适用涉外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对非法出境居住国外的被告能否适用涉外诉讼程序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发现被告属非法出境居住国外。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虽居住国外,但属非法出境,其国內户籍亦未注销,应按普通诉讼程序处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在审理程序上,应当与持合法护照出国留学或劳务人员平等对待,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处理。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是考虑到地域因素、交通条件、语言差异等,针对那些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审理程序等问题所作的一些专门性规定,即与国内普通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理程序有所不同,目的是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人民办案。值得注意的是,特别规定并不意味着特殊待遇,只要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都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合法出境居住国外,不涉及人民法院审理有关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法,因为有关诉讼文书的送达期间,必须与法律规定的涉外案件送达期间相一致。因此,我们认为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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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及海外的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涉及海外的房产是不能直接分割的,因为法院只能对夫妻财产中属于中国的部分进行分割,当事人可以在当地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将房产变卖折现后再归国以中国法律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分配的,按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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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境的被告能否适用涉外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对非法出境居住国外的被告能否适用涉外诉讼程序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发现被告属非法出境居住国外。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虽居住国外,但属非法出境,其国內户籍亦未注销,应按普通诉讼程序处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在审理程序上,应当与持合法护照出国留学或劳务人员平等对待,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处理。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是考虑到地域因素、交通条件、语言差异等,针对那些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审理程序等问题所作的一些专门性规定,即与国内普通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理程序有所不同,目的是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人民办案。值得注意的是,特别规定并不意味着特殊待遇,只要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都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合法出境居住国外,不涉及人民法院审理有关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法,因为有关诉讼文书的送达期间,必须与法律规定的涉外案件送达期间相一致。因此,我们认为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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