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中,是否涉及境外财产的分割
若您所述的境外财产属于婚后所得,那么它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并需进行相应的分割处理。
对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配,我们将参考以下原则进行判断与执行:
首先,我们遵循的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即在分割共有资产时,双方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对此类财产平均分配。
其次,我们坚持照顾子女以及女方利益的原则。
再者,为了维护正义,无过错的一方有权申请得到相应的损害赔偿。
接下来,我们倡导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清算夫妻间的经济利益问题。
最后,如双方能在离婚过程中自行达成调解,也可根据已达成的共识来决定财产的具体分配方式。
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运营中所享受的权益等问题,我们会依法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诉讼中没有要求财产分割怎么判
倘若民事诉讼过程中的离婚纠纷未能明晰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则当事方有权自行协商解决,倘协商无果,亦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公平正义。遵循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当涉及到离婚事宜时,各方均有权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进行共同财产的协商安排;
如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将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之上,按照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尊重并维护未成年子女及其母亲的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在境外所获得之资产均视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财富,在户口期限届满之时,便须根据公平、公正且兼顾子女以及女性权益等原则对其进行平均分割。针对在婚姻期间无过失方而言,即可提出经济补偿的诉求。同时,我们也倡导通过双方协商以达成合理的财产分配方案,对于家庭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益,将由法律予以明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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