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房电器坏了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明确指出,出租方应当依照约定向承租方移转租赁物品,并且在租约有效期内确保租赁物品维持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就如在房屋租赁期内,若电器发生损害,首先需确定电器的归属问题,倘若属于承租方自身所有,则应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维修;反之,如系出租方所属,则应对此负责进行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出租房电器被拿走算盗窃罪吗
若承租人未经出租方许可擅自搬离出租房屋中的电器设备,此种行为有可能被视为盗窃罪。所谓盗窃罪,即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获取他人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律规定标准或者属于多次作案范围的违法犯罪行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七百零八条明确指出,出租方理当按照合约的约定,为承租方面向地提供租赁物品,同时,必须确保所提供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限之内,能够满足约定的使用需求。举例来说,假设在租赁房屋期间,遇到家电等设备的损害情况,双方应该首先确定责任的归属问题,若是由于承租方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损坏,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修缮义务;然而,如果责任归咎于出租方,那么,就应当由出租方负责进行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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