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诈勒索是主动交付财物吗
在法律领域中,如果他人出于自愿主动给予财物,那么这并不构成敲诈罪。
然而,敲诈勒索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恐吓、威胁或者施加压力的方式,对受害者强行占有其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具体而言,这种犯罪活动在客观层面上,往往会呈现出行为人利用各种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逼迫受害者交付财物的行为特征。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是不是一个罪
敲诈勒索作为一项严重侵害个人财产权益的犯罪活动,无论在公安部门着手立案调查期间,抑或由法院进行最终宣判及施以相应的刑事惩罚之际,都需要首先确定该犯罪行为所导致的非法所得金额的实际状况。通常情况下,金额越多,面临的刑责也会愈发严重。
然而,进行敲诈勒索行为需符合以下三大前提条件方能立案:
1.行为人须具备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明确意图;
2.在实施过程中采用了威胁或要挟等手段向受害者索取财物;
3.所涉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较大”)或存在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形。若敲诈勒索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则应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关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自主地给予财物并不构成本罪名——“敲诈罪”。然而涉嫌敲诈勒索者,他们的目的并非单纯地送出财物,而是企图通过恐吓、威胁等非法行为方式强行取得公共或私人财产。在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的行为人通常会采取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逼迫受害者交付其财产。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对他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侵害,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理解敲诈勒索的犯罪特征,并依法严惩这类犯罪行为,以此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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