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雇员再次担任职务并由此获得的薪酬收入,在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各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核算之后,将其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这一应纳税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此过程中,退休工资并不被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畴之内。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退休再就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自离岗之日起,职工与原所在公司的关系便从雇佣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所谓劳动关系,乃基于劳动者与用人企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署劳动合同所建立的一种合法、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是指,由劳动者向雇主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雇主根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从而形成的一种具有经济利益交换性质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针对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却仍然选择继续担任职务的员工,他们在这个过程中所获取到的薪酬收入,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扣除标准处理之后,将被归类为“工资及薪资所得”的范畴,并依照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税费的征收。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这些员工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工资和其他合法的津贴时,其数额不会被列入应纳税收入的计算范围之内。这项明确规定无疑有助于维护税收制度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退休人员对生活保障方面的实际需求。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