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完成注销程序之后,商标有两种处理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是在一年内进行商标的转让操作;
第二种是直接向相关部门提交商标注销申请。假如公司在正式清算过程中并没有对商标进行转让,那么对于那些已经明确了归属权的商标,企业可以通过商标移转的方式将其从原公司中分离出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权的转移与商标权的转让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商标权的转移并非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而是由商标权的继承者消灭这一事件所引发的。只要商标的继承者表示愿意接手该商标,并且按照规定向商标局办理商标转移注册手续,便能够顺利实现商标权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二、公司注销了怎么要工资
鉴于公司已依法注销,因此劳动合同亦随之终止。在此情况下,员工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在公司注销完成之前提出一次性结清工资的要求。当公司宣告破产后,其破产财产需首先用以支付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之余款,然后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剩余收入划拨用于优先偿还员工的工资报酬。
至于公司存在未经合法程序而擅自注销等违规行为的,员工可根据自身权益要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者以及法人代表为公司拖欠之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公司终止运营之后,其旗下的注册商标可以选择进行转让或者申请予以注销。如果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未能对这些商标进行有效处理,那么还可以通过一种特殊的方式来解决——“移转分离”。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商标权益的转移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行为,而主要是由于原继承人的消亡所导致的。只要新的继承人愿意接受这一权利并完成相关的转移手续,就能够顺利地实现商标权益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