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者,方可申请假释。
然而,亲人病重乃至危在旦夕并非假释的法定要件,所以并不足以因为亲人病重而获准假释。关于罪犯申请假释的流程,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首先,由负责实施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单位,将相关的假释申请函及所有必需材料,提交至本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其次,当该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了监狱部门的假释申请及材料之后,会对这些材料进行详尽的审查,确认其完整性与手续完备程度,以及整个处理过程是否合法规范;
最后,法院经过对案件材料的全面审核后,会以合议庭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审理,若申请假释的罪犯符合法定条件,将会作出准予假释的裁定。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为了满足家属在拘留期间对被拘留者进行探视所需的相关手续要求,家属应当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前往拘留所在的探视区域,与被拘留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倘若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内有升学考试的需求,或者面临子女诞生、近亲属病重或离世等特殊情况时,他们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请假离开拘禁场所。在此过程中,相应的拘留决定机关将会在规定时间内讨论并作出是否同意批准相关请求的决策。具体而言,具备以下几种情形的被监管人员家属皆有资格提出探视申请:
(1)在看守所内已经拥有生效判决且执行通知书业已送达到案的罪犯;
(2)涉嫌吸食毒品而被关押在戒毒所、拘留所以及其他类似机构中的受监禁人员。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
在我国,假释的申请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条件,并不包含因直系亲属病重等特殊情况而获得批准之例外。具体来说,申请假释的程序如下:首先,由服刑场所的监管部门向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假释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其次,法院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全面且严谨的审查,以确保其完整性和合法性;最后,法院将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是否批准假释的裁决。只有当申请人完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能够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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