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可以兼得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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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可以。员工若购买了商业人身保险,在发生残疾或离世且符合保险合同条款时,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不受工伤保险赔偿影响。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相互补充,无法替代。
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可以兼得吗

一、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可以兼得吗

很遗憾,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可以。若因公受伤的员工已购买了相应的商业人身保险,且在该员工发生残疾或不幸离世的状况下,符合商业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支付保险金的条款时,那么受益人将拥有向商业人身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这并不受他们是否已经从工伤保险获得赔偿的影响。虽然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具备不同的属性特征,它们之间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无法替代彼此。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二、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1.所针对的标的物各具特色。医保政策主要针对疾病这一领域,同时还设定了特定的患者自行负担份额;相比之下,工伤保险则关注于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的员工,或者旧疾再度发作的部位,以及各类并发症状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方面,且依据现行法规实行实报实销制度。

2.享有权限所需满足的前提条件差异明显。相较于医保政策,其报销范围及比例均无法涵盖工伤保险规章制度所设定的公开范畴与比率。

然而,当不幸遭遇意外伤害时,只有经过严谨的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评估程序之后,方可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权益。

3.享有的福利标准展现出显著差异性。在医保福利体系之中,每位患者需要按照既定比例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且在治疗过程中将被视为休病假的状态对待。反观工伤保险领域,由于工伤原因所产生的各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实际支付的项目共有九种之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关于这个问题,其确切回答为不允许如此操作。如雇员成功投保了商业性人身保险,那么一旦遭遇严重伤残乃至不幸离世,并且满足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关条件,其指定的受益者便可依法向所选的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赔偿金的申请,这中间并不受员工所享有的工伤保险赔偿的任何限制。需要明确的是,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两者之间并非互相排斥,而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关系,因此,它们并不能被视为彼此的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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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司机熊某在接领导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我国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员工上工伤保险的义务,一旦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均应当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本案中熊某虽未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公司仍应当对熊某承担工伤赔付责任,熊某公司不能将未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逃避工伤给付责任的理由。
再看工伤保险赔偿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是否可以同时并存。从性质来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强制性、基础性的社会保障,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是自愿的、补充性的保障,二者是可以并存的,并不存在着相互排斥。《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规定劳动者在接受了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后,就丧失了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所以,在得到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后,仍有权向公司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公司不得以已经得到保险赔偿为由拒绝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与公司签订协议等于当事人放弃对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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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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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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