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阐述:在涉及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必须是实际遭受伤害的自然人;若涉及单位财产损失的赔偿事宜,那么财产的所有权人便成为原告。而在涉及死亡赔偿的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则应为该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即通常意义上的父母、配偶及子女,他们作为共同原告,同样需依据其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填写出生年份、性别、民族、工作单位、居住地以及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
2、关于被告主体资格的阐述:被告则是指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责任人。
3、关于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的阐述:在撰写诉讼请求时,可以参考本网站诉讼指导栏目的交通事故计算表格,以确保所提出的请求事项清晰明确。
4、关于事实与理由的阐述:在陈述事实部分,可以参照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结果进行详细描述,或者根据自身掌握的事实情况进行表述。同时,还需注明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情况、伤者的治疗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发生后肇事方支付款项的情况以及肇事车辆是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相关信息。
5、关于诉状落款的要求:在诉状结尾处,赔偿权利人应亲自签字或加盖公章。例如,在涉及人身伤害赔偿的案件中,受伤者本人应亲笔签署姓名;在涉及死亡赔偿的案件中,作为死者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应共同签署姓名;如果原告是单位,则应加盖单位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保险合同订立是不是不用公证就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并不必定需要经过公证程序,其有效性仅需涉及其缔约双方在合理协商并且协商过程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亦不触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集体利益或第三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即可生效。公证仅仅是提升合同法律效力的一个可供选择的途径而已。即便是未采取公证措施的前提下,只要其订约要素是符合法律规范的,那么这份合同便能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应。公证之核心意义在于高度严谨地审视及鉴定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而且真实可靠,在审慎鉴别并确认真实性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强化合同的合法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在涉及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各种纠纷案中,原告必须是实际遭受侵害的个人(即受害人本身,或者是对相关财物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人士),并且,他们需要向法庭提交有关其身份的必不可少的详细资料。而被告则是被指控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在撰写诉讼请求时,应当确保其内容清晰明了,可以参照交通事故计算表格中的标准格式进行编写。事实与理由部分的阐述应该基于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治疗过程、损失程度、支付款项以及保险理赔等方面的信息来展开。最后,在诉状的结尾处,需要有受害者本人亲自签署(或者由继承人共同签署,如果受害者已经去世的话),同时还需要加盖单位公章以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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