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有房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吗
对于在外省市已有房产的人士而言,他们并不具备申请本市经济适用房的资格。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首先,申请人必须是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并且在该地区拥有稳定的工作或者居住场所;其次,其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要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第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没有任何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小于等于10平方米;第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过去五年内并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购房优惠政策;最后,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之前的五年内,没有购买或者出售过任何房产。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
(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在异地区域购置房产者,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同样被视为一种购房行为,此类情况下,只需提供购房协议与税务发票便可按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现手续。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一点是,住房公积金本身并不能直接用于支付购房款项,如欲将其作为支付购房款项的资金来源,前提条件必须是已先行支付房屋的首付款项,此后方能经由提取住房公积金来负担剩余的房贷款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非本地户籍并且已经在外省市购置房屋的人士,并不符合申请办理本市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要求。具体的条件如下:为了确保申请人具备资格,他们应为本市城镇居民户口,拥有固定的职业和居所;家庭的年收入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没有自己名下的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该数值可能因地区而异);过去五年内从未享有买房优惠政策的权益;并且在过去的五年时间内也没有任何买卖房产的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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