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期间患糖尿病有补偿吗
糖尿病并不被认定为职业病,因此若公司员工的病情并未对其在所属企业内的持续就业造成显著不利影响,那么雇主便不能因为这个原因无辜解聘该名员工。然而若雇主未经合法程序便进行辞退,当事人有权提出劳动仲裁或诉讼,请求赔偿因无故解职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反之,若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决定解除合同关系,那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雇主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期限长短,每满一年即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工作期间死亡赔偿标准
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不幸离世,被认定为工伤后所应获得的补偿额度如下:对于丧葬费用的补偿,其数额应当是相当于六个月当地社会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个人平均工资的水平;
至于一次性的工亡补偿金额,则依据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额,应给予死者的家属二十倍的补偿款;接下来,对各类护理人员的扶助金也需按每个职工自身工资数额的相应比例进行分配,即配偶可以享受每月四成的抚恤金,而其他亲属每人可享受到每月百分之三十的抚恤金;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方面可能涉及到的补偿措施,例如医疗救助和失业保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尽管糖尿病并不在我国规定的法定职业病范围之内,但是,倘若员工的疾病并未对其执行日常职业活动造成干扰和影响,那么雇主就无权仅依据该疾病情况而实施辞退操作。倘若雇主强行进行解雇程序,这无疑将构成违法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员工有权利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律诉讼途径,以追索因不当解雇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然而,如果雇主与员工达成了和平解除劳动合同的共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应当根据员工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金额则需根据员工在公司内的实际工作年限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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