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协议有约束力吗
若特定的协议条款并未触及到法定无效条款的范畴,那么该份竞业协议将被认定具有约束力。
然而,当劳动者与雇主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雇主则负有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津贴之义务。若未能做到这一点,劳动者则可行使撤销权以主张这份协议为非法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二、竞业协议的违约金额有规定吗
对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限额规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原则是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损害为前提,具体表现为,对应支付金额应当不低于对应地区最低工资水平。通常而言,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比例会采用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不超过三成的比例。
然而,针对违约金的金额设定,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未作出清晰而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实际操作中,我们将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的薪资水平、用人单位约定支付生活补贴总金额,以及对用人单位可能带来的经营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以此来判定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和适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竞业协定所享有的法律约束效力,其实质上取决于其具体条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范之要求。若该协议内容完全合法公正,则通常可以赋予其法律约束力。然而,在劳动者与雇主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之际,雇主有责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津贴。如若雇主未能履行此项义务,那么劳动者便有权撤销该协议,并主张其为无效。因此,确保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及时足额地支付竞业限制津贴,无疑是维护竞业协议法律约束力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