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审改判的可能性大吗
在掌握了新的证据之后,我们有很大的期待能够获得一个公正公平的判决结果。而“发回重审”则是二审法院在对一审上诉案件进行全面深入地审查后,基于以下考虑做出的决定:即一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未能准确地判断案情真相,提供的证据也不够充分;或存在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这就可能导致案件的判决出现偏差;又或者是一审判决疏忽遗漏了部分当事人以及某些重要的诉讼请求等等。这些都是基于既定法定程序产生的四种原因,使二审法院不得不采取措施,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和裁判。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二、重审改判抗诉流程是什么
刑事诉讼再审抗诉的完整流程包括:立案全面审查、慎重决定是否予以提出抗诉、精心制作抗诉书以及派遣相关人员出席庭审等等环节。其中,提出抗诉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之判决与裁定进行审查,同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亦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之裁判进行严格审核,若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确有错误之处,即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重要手段。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当探讨重新审判以改变原判的可能性时,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新发现的证据所具有的实质影响力以及其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揭示程度。二审法院可能会因为初审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出现了判断失误、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遗漏了关键的当事人与诉讼请求等问题,而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这些法律规定的程序为二审法院提供了撤销原判并进行重新审理的合法途径。因此,重新审判以改变原判的可能性主要取决于新发现的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初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所可能犯下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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