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篇部分。
(1)以明确的标题显示为“遗嘱”,或是“××××遗嘱”。
(2)介绍下立遗嘱人的基础信息,如姓名、性别、年纪、出生地以及现居地址等等。
2.主体内容。
(1)详细阐述遗嘱产生的原因。
(2)提供立遗嘱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清单,包括财产名称及其价值,并注明财产所在地。
(3)解释遗嘱中对于遗产的处置方案。
(4)注明此次遗嘱的份数是多少。
(5)约定订立遗嘱的具体时间及地点。
3.结尾阶段。在每张遗嘱上都需由立遗嘱人本人、见证人、代书人等签署姓名/印章,同时需要写明遗嘱的确切日期,即《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父母遗嘱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获得的一切财物都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些法定财产主要包括:薪资、奖金及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通过生产、经营以及投资等途径所获取的收益;知识产权带来的经济价值收益;以及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等方式获得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拟制具备法律效力的父母亲遗嘱过程中,首先且必须清晰明确地标示出主题以及遗嘱设立人的各种信息。接下来,遗嘱的核心内容应涉及详细阐述遗嘱产生的原因、遗嘱中所包含的各类财产清单、各笔财产的处理方案、遗嘱完整备份的数目以及遗嘱的具体订立时间和地点等关键要素。最后但同样重要的环节是,遗嘱需由遗嘱设立人、遗嘱见证人和遗嘱代书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印章,同时还需要注明具体的订立日期,以确保符合《遗嘱公证细则》中的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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