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法律层面上,工伤鉴定与伤残鉴定被视为同一概念。
依据中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之相关条款,我们正式将工伤的伤残等级鉴定称之为劳动能力鉴定。当工伤职工的伤势达到相对稳定阶段时,若不幸产生了残疾现象且严重影响到了其劳动能力,亦或是在停止工作及留职休养期间已然期满后,此时工伤职工或其所在用人单位便应及时地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在这一过程当中,若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给出的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则可在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的第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乃是最终结论。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工伤鉴定即是伤残鉴定,无论是从鉴定场所还是针对对象,它们皆属于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的,是为评定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而提供的技术服务性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工伤鉴定书下来后我该做什么
在您收到了工伤鉴定书之后,我们建议您首先仔细审查这份报告所提供的鉴定结果。这其中尤其要注意确认伤残等级以及劳动能力受到的实际影响。对于任何与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或者持有疑虑的地方,您都有权在收到结果的第15个自然日之内向上一级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在接下来的过程中,请务必详细研读工伤鉴定书的相关条款,这样便能为您精确地计算出应当得到赔偿的各类费用项目,例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补偿、住院伙食补贴、护理费、交通费及住宿费等等。除此之外,按照规定,您还有权获得一次性的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等等。
针对您所在的用人单位而言,假若其依法参与了工伤保险体系,那么所有的赔偿资金将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在这样的情况下,您大可直接携带工伤认定书和鉴定结果找用人单位进行赔偿要求的落实。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参加到工伤保险体系当中,那么其就必须承担起全部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您或许有必要和雇主就补偿事宜进行商讨以达成协议,倘若双方未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您也可以尝试使用其他途径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
值得关注的是,若在与用人单位商谈未果的情况下,您可依据个人情况选择进行劳动仲裁或是诉讼等途径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若您对仲裁裁决结果或者初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满意,您依然享有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最后,假如用人单位明知故犯,拒绝理赔,您完全有权力向管辖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的申请。一旦法院做出合法支持您的决定,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支付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在法律层面上,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通常被理解为同一实质性概念的两种表述方式,即指代相同的劳动能力鉴定行为。当工伤职工在伤势趋稳并展现出残疾迹象、进而可能影响其劳动能力时,或者其需要停工留薪的期限届满之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城市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请求。一旦劳动者对所获得的鉴定结论表示质疑,他/她有权在收到该结论之日起的15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的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将被视为最终的权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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