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哪些情况不受理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之情况涵盖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申请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表明他们具备仲裁案件的实体地位和权限;
2、申请人对于申请仲裁的争议事项缺乏直接而重要的经济利益或财产利益,同时并未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正式当事人出现,或者并非已故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3、争议涉及的问题超出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职权范畴,无法进行正常审理和裁判;
5、仲裁申请已经超出了本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仲裁申请实效期限;
6、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存在明显瑕疵缺陷,难以满足完整清晰的仲裁请求标准。仲裁制度,是将各个争端通过中立而公正的第三方予以调停示范,推动双方以和平方式解决纠纷冲突,并最终制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找哪个部门
如需咨询相关事宜,您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局寻求帮助,其官方热线为:12333;对于涉及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通常需要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决事项;如果当事人对于该仲裁裁决持有不同意见,他们有权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他们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正式的书面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特定情形下,劳动仲裁可能不会予以受理,具体包括:首先,申请人未能提供充足且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其次,争议事项中并无直接涉及经济权益方面的冲突或者认为申请人并非适当的当事人人选;再次,争议问题已超越仲裁委员会行使权力及职责的合理边界;此外,该争议并非在仲裁机构法定的管辖时间、空间范围之内;最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或者申请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仲裁制度作为一种借助第三方力量进行调解以解决纷争的机制,其主要功能在于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