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并非同一范畴的概念。首先,两者所适用的主体范围存在显著区别。具体来看,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内容,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类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并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环节作出规定,可见《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对象主要集中于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一方面,按照《办法》中的表述,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则源自《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这一人事管理制度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通过聘用合同形式,在事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建立起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聘用关系,明确了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其次,从招聘流程上看,劳动合同的签订流程相对灵活宽松,通常并不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事业单位与员工间的聘用合同关系建立所需遵循的招聘程序则有着较为严谨细致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聘用合同一般签几年
一般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通常不短于三年。在首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具体的期限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商议决定,这并不受任何法律法规特定性的限制。因此,无论是订立为期一日的劳动合同或者是长达三十年的劳动合同,其所确定的时间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在已与其员工签署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却予以拒绝的话,那么这就构成了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相较于劳动合同而言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劳动合同法主要适用于各类企业及所属员工群体,然而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签署的聘用合同则需要根据相关的《办法》进行规范。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其流程相对较为灵活;然而,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制定上,却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招聘程序。因此,尽管这两种类型的合同均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建立,但是它们各自的具体规定以及适用对象却存在显著的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劳动聘用合同等同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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