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解除纠纷需要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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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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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解除纠纷所需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首先,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情形。
确认合同解除纠纷需要什么条件

一、确认合同解除纠纷需要什么条件

若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当事人便可依照合约约定行使解约权:

首先,因无法预见、不可避免或克服的客观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其次,在执行合同时限到期前,假如当事人一方明确地表达出或通过自身行动揭示出其将不再承担主要债务的义务;

再次,当当事人一方未能遵守合约中约定的主要债务承担义务时,经另一方提出催告请求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作出相应的履行;

此外,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如果当事人一方由于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反合约条款的行为,而使得合同的宗旨无法得以有效实现;

最后,根据法律法规的特定规定所列举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确认合同无效的期限是多久

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其时间限制依据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此诉求时,应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起;若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对此提出诉求,则应自他们知晓或应该知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关于解构合同所引发纷争所需满足之法定前提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无法达到缔结合同时的预定目标;所谓“不可抗力”即为当事人无法预先洞察、无法通过人为手段加以规避且亦无法予以战胜之客观情势。其二,在合同义务履行周期行将结束之际,若当事人一方以明确声明或自身行为方式表达出拒绝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愿,此种情况可分为明示违约与默示违约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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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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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高人朋友大家好,我是学法律专业的新生,我想了解一下如何确认解除合同纠纷,麻烦知道的高人帮我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关于如何确认解除合同纠纷,一般认为依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必须经过通知的程序,法院并不能直接判决解除合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作为诉讼请求,并被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案例并不少见。对于法院能否判决解除合同的问题,法律上并无明文之规定,学界也无统一的观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各种认定标准不一的裁判,有的以原告没有通知被告而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有的直接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对此问题,有待立法予以明确。
一、关于合同解除方式合同解除包括三种方式,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协议解除由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约定解除,即在合同中对在何种条件下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进行约定;对于法定解除,一般认为主要是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即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情形。对于因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则较少受到关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有明确的规定。在协议解除的情形下,因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且不需要当事人单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较少发生纠纷。但对于法定解除以及约定解除的情形,因为需要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条件下,作出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实践当中,当事人往往容易对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或事实依据,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等产生争议。
二、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理解《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有人据此认为,在解除合同案件中,当事人只能以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为诉讼请求,而法院只能依确认之诉进行审理。第九十六条指的是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具备时,或符合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形时,当事一方享有解除权,对于该条规定中的“应当”,一般认为属强制性规定的用语,即解除权人欲解除合同,应当而且只能通过向对方发送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而不能要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解除。也有人认为,合同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处分的协议,是私法规范的范畴,合同的订立或终止只能由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进行,法院不能以公权过多地干预。笔者认为,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成就时,或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六的规定的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情形时,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若其主张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应通知对方。但是我国法律中对“通知”的方式并未有明确规定,当面或电话告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邮递发送通知、当面递交书面通知当然可以理解为此处的“通知”,但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请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副本,是否也应属于“通知”呢,答案是肯定的。不论通过何种方式,若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无误地告知于对方当事人的效果,都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通知”,对此不应拘泥于“通知”的形式,而是要看结果。因此,对于基于约定的解除权成就时,或因不可抗力、根本违约等情形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其主张解除合同时,可以能过一般的口头、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也可以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对于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则只能通过请求法院予以判决解除。对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因此,那种认为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律必须事先“通知”对方的观点,显然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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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解除合同解除效力纠纷如何起诉?
合同当事人双方由于解除合同效力存在纠纷,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向管辖区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要求合同解除或者不同意解除效力的相关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生效,合同解除尚未履行的义务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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