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使用年限和房屋年限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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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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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产权式停车位使用权限长达70年,可进行产权交易,确立所有者的绝对使用权和继承权;无产权停车位使用期限为20年,仅可转让使用权,租约到期自动丧失。一般来说,车位使用权通过签订协议获得。简言之,产权式停车位长期且可交易,无产权式则有限制,使用需签协议,到期即止。
车位使用年限和房屋年限是多久

一、车位使用年限和房屋年限是多久

拥有产权停车位使用权限长达70年之久,而无产权的停车位之使用期限则为20年。产权式车位允许进行产权交易,从而确立产权所有者对于该车位的绝对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同时还享有后代继承此权利的可能性。相反地,无产权车位仅能转让相应的使用权。在通常情况下,车位使用权往往系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取得,且租约到期之后,车位的使用权将会自动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车位使用权年限到期后怎么办

针对当前车位产权期限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规范。目前,车位的产权到期处理方式主要依据土地上建筑物所享受的产权期限来确定。

例如,住宅下的车位产权期限与所在建筑的产权期限相同,当建筑物产权续期成功且得以继续使用时,车位也可以随之继续被使用。然而,对于其他类型土地上的车位,由于缺乏产权办理资格,因此政府有权免费回收这些非住宅用途的车位。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所有权式停车位拥有高达70年的使用权期,并具有产权交易的许可,确立了其作为所有者的绝对使用权以及继承权利;而无所有权式停车位则仅限于20年的使用期限,并且只能转让使用权,租赁期满后将自动失去。通常情况下,车位使用权是通过签署相关协议来获取的。简单地说,所有权式停车位具备长期性及可交易性,而无所有权式则存在一定限制,使用时需要签订协议,且在协议到期之后便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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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较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二、房屋产权年限
电梯公寓属于居住用地,所以其产权是7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如何计算土地使用权年限
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
1.实质
土地使用权年期是指土地交易中契约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土地使用权年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可利用土地并获相应土地收益的年限。如果土地的年收益确定以后,土地的使用期限越长,土地的总收益越多,土地利用效益也越高,土地的价格也会因此提高。因此,通过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可以消除由于使用期限不同所造成的价格上的差别。
2.修正方法
计算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按下式计算:
K=1-1/(1+) /[1-1/(1+)]式中:K——将比较案例年期修正到待估宗地使用年期的年期修正系数;——土地还原率;——待估宗地的使用权年期;——比较案例的使用权年期。利用年期修正系数对交易案例地价进行年期修正,即有:年期修正后地价=比较案例价格×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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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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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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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期限有多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撤销权行使期限有多久
《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法律特征
一、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也是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但这种不符合体现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上。如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欺诈、因胁迫或乘人之危而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因只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不涉及合同的合法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法律并不直接否认其效力,而是赋予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这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交易的要求,又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二、可撤销合同在未撤销之前为有效合同,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时起就发生效力,只是因存在可撤销的事由,经撤销后才自始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对合同的部分条款作出变更,合同仍为有效,当事人仍受合同约束,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与无效合同不同。而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就确定的、当然的无效,更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补正而成为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也不同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发生效力是不确定的,只有在有权人追认后,方发生效力。而可撤销合同是已生效的,仅由于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才使合同无效。
三、合同的撤销与否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由于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其他人难以知晓,即使他人知道,而当事人自愿承受该行为的后果,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也没有干涉的必要。因此,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如果当事人不主张撤销,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和仲裁机构只能变更合同,也不得撤销。这是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又一区别。无效合同由于其内容上的违法性,对其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也会主动干预,宣布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由合同的当事人行使,此与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属于第三人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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