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修车没有折损费用吗
通常情况下,法院并不倾向于认可车辆折旧费用,而是更注重查看车辆所产生的直接损失,例如维修费用等项目。机动车保险主要针对的服务包括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害方面的具体赔偿事宜,然而在车辆折旧这一块,保险公司则并不会提供相应的赔偿金。
至于车辆残值如何处理,原则上还是需要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保险修车先定损价格还是先修车按什么规定
首先,我们要对相关的证件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核实,包括车主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以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同时还要展示完整的保险合同;
其次,对受损车辆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估,初步确定损伤位置和损坏程度,并记录在案,填写相关的案件审批表格,同时将所有证件进行复印备份;
第三步是进行拍照取证,以便后续的定损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最后,按照案件审批表格中的要求,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待维修完成后,请携带齐全的证件以及修车发票前往修理厂提车,并委托修理厂代为办理索赔事宜。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对没有争议的理赔,保险公司需要在10天内支付,对于疑难案件可由双方协商时间,若没有,则60天内需对有没有争议的部分先于赔付。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
通常情况下,在购买汽车保险进行维修时,保险的赔付范围并不涵盖车辆因使用时间和行驶里程所导致的折旧费用,这是因为大多数法院对于此类费用有着明确的规定,即仅会考虑到车辆在理赔过程中所产生的直接损失,例如维修费用等。因此,在绝大部分案件中,汽车的折旧损失并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另外,随着近年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机动车保险主要为车主提供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害方面的赔偿保障,而非车辆折旧赔偿。关于车辆残值的处理问题,则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总的来说,保险公司在进行汽车维修赔付时,其赔付范围通常仅限于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而不会涉及到车辆的折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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