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期间遇征地租金能退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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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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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租赁房产被拆毁,租户可采取以下措施: 1.因政策调整导致的房产产权变更,租户有权解除租约并收回未到期租金。 2.租户可与新产权人协商签署新租赁协议。 3.租户可申请搬迁补贴。双方可协商解除租赁关系,要求房东退还剩余租金;或要求房东继续履行租赁义务。若维持租赁协议,需房东决定产权置换,并由原租户租用置换后的房产。
租房期间遇征地租金能退吗

一、租房期间遇征地租金能退吗

若租赁之房产不幸遭受拆毁,租户可采取如下措施:

1、房产业权归属发生变更乃属政策调整所致,实为不可避免之因素,租户可行使法定权利解除与出租者之间的租约,同时收回尚未终止期间的租金收益。

2、租户亦可尝试与其住房产权的持有人展开磋商,在后者自愿完成房产产权置换之后,可再行与产权持有人签署新的房屋租赁协议

3、租户还可向负责拆迁事务的有关方提出房屋搬迁补贴申请,通常状况下,面临拆迁时,租客房主双方可协商解除租赁关系,并请求房东归还剩余租金;另一方面,租户也有权要求房东在房产拆除后继续依约履行租赁义务。若选择继续维持租赁协议,则需房东决定采用房产产权置换的方式,在此之后,经过房产产权置换的房舍仍旧需要原租户来租用。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房期间发生意外与房主无关合同怎么写

在本协议中,乙方有义务遵守所有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条款。若出现因乙方不当使用房屋而产生的任何违反法规之行为,均将由乙方全权负责。

同时,乙方必须在租赁期间内,以合法的商业方式进行运营,坚决杜绝包括任何形式的非法经营在内的任何不法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斗殴和出现任何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风险。

然而,对于此些事项,甲方并无任何赔偿之责。倘若乙方故意利用租赁的房屋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或者引起的恶性结果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那么乙方应该对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进行全面的赔偿,且甲方保留解除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合约的权利。在此,甲、乙两方需共同恪守上述协议精神,任何一方面若存在违约情况,除需对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之外,还需要向对方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倘若租赁的房地产面临拆迁之虞,租户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应对策略:首先,由于政策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所有权转变,租户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解除租赁合同并追回尚未到期的租金收益。其次,租户亦可选择主动与新的所有权人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制定并签署符合各方利益的新租赁协议书。此外,租户还有权向相关部门提交搬迁补贴申请,以求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例如解除租赁关系,要求房东返还剩余租金;或者要求房东继续履行租赁责任。如果租赁协议得以保留,则需要由房东负责处理房地产所有权的置换事宜,并确保原租户能够顺利地租用到置换后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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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房屋拆迁补偿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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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是为了各项建设工程及时启动,应当尽量遵循对农用地转用的批准和对征地的批准在同一政府一次办理的原则。但若两项申请的审批权限不同,则应当遵循征地审批权“就高不就低”的准则,将征地审批交由国务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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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参考:租赁的厂房如果是正常营业中遇到拆迁,赔偿可参考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如果厂房有自建的部分,补偿除了停产停业的补偿外,还有被征收的房屋价值的补偿。如果厂房没有自建的部分,补偿只有停产停业的补偿。赔偿款按照法律规定来计算。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签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需与拆迁的单位签合同。   2、赔偿的款项需清楚注明,以及赔偿款给付的方式及时间也需一一列明。   3、赔偿争议的处理办法也需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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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我国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征收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征收流程不同,参照的征收补偿标准也不同。因此,被征收人还需明确自己的房屋土地是属于国有土地还是属于集体土地。
2、确认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1)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包括房屋安置与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有权从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中二选一。首先,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货币补偿不能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安置,则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按照面积最低1:1调换。
(2)集体土地上房屋货币补偿以重置成新价为原则,包括房屋的重建成新价和宅基地地价;划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可主张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相同地段按合法面积最低拆一还一,确保不能降低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居住水平。
3、确认房屋权属信息、留心各类公告
(1)要想获得合理的征收补偿,被征收人需要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权利,且房屋来源合法。实践中,被征收人的房屋权利多少会存在瑕疵,例如房屋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与权属证书上不一致,老房拆除翻建、加建加盖部分未进行审批等等。对于此类情况,被征收人应当抓紧在房屋未被拆除前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或者开具相应的证明。如果被征收人持有房屋和土地相关的权利证书,一定要保存好,如若丢失,应第一时间登记补办。
(2)征收方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陆续张贴征地公告或征收公告。很多被征收人认为该文件盖着政府的红章,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此种观念是错误的,不是所有盖红章的文件就是合法有效的文件。征收方张贴的公告有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文件。因此,被征收人对征收方张贴的公告可以拍照留存,以便后续法律程序进行使用。
4、防范入户调查及评估程序
(1)征收确认后,征收办工作人员会上门进行房屋测量、勘查,以确定房屋现状。如果是没有产权证书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测量,这样可以固定房屋实际状况的证据。被征收人要注意查看测量记录的数据、结果与房屋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人口状况登记是否齐全。在测量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的情况下再签字确认。
(2)按照法律规定,选择哪一家评估机构应该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用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参与选择评估机构或对评估的结果不满意,不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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