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判决的形式有哪些
驳回诉讼请求裁决,即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且合法合规、手续完备,或原告诉求被告履行法定义务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法院会作出该裁决。裁决还运用于三种特殊情况: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合理,但存在改善之处;
另外两种分别为,符合现行立法精神和政策变化的修改或废止;其他需裁定驳回起诉的特殊情况。撤销判决则分为全盘否定性裁决、部分肯定性裁决以及撤销并要求换发新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决三种形式;而对逾期未履行业务的部门,法院可依法做出“责令执行”的裁决;变更判决是对处罚不当的行为做出纠正性的决策;确认判决则是法院通过评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违法性来认定其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二、行政诉讼法的溯及力是什么
溯及力,亦称为"法律穿透既往之效力",意指在新的法规贯彻执行之后,对于在其生效之前尚未被提起诉讼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新法规加以衡量和裁决。若新法规对此类行为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则该法规即具备追溯性,反之则无追溯性。众所周知,"法不溯及既往"乃是法治社会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在针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且程序完备以及原告的诉求是不是有充足理由的情形下,适用驳回诉讼请求裁决的做法。同时,若遇到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仍存在改进空间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出入等情况时,该裁决也能适用;或者在符合立法精神和政策变动的背景下,需对现有行政行为进行修正或废除,这种情形均可使用驳回起诉这一方式来解决。撤销判决可以细化为全面否定、部分肯定以及撤销并重新发布新的行为等多种类型。对于逾期未能完成业务的政府部门,法庭有权下令强制执行相关命令。变更判决主要用于纠正行政处罚中存在的不当问题,而确认判决则主要是评估和确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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