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再审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再审司法解释之规定,具体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对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所赋予其的具体权利期限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明确列举的各种再审事由,向上诉方向其所在的原审判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受理。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该条款中所体现的申请再审期间并不适用于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等特殊情况。
再次,当当事人自愿做出再审申请时,应向人民法院递交具有法律效应的再审申请书,同时应当对应另一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民事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新的、重要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能够有力地推翻已经作出的原先判决和裁定;
(二)现有的证据材料显示,原判决或裁定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无法得到充分的证据支持,存在待证实的疑点;
(三)原裁判文书中所认定的涉及案件关键性事实的主要证据系篡改、伪造,其真实性难以获得确信;
(四)在原判决或裁定撰写过程中,涉及事实部分的主要证据未能经过相关方进行公开的质证环节。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司法解释所阐述的原则,当事人如果能在特定期限之内,按照明确定义的再审理由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那么该法院有义务依法予以审理。在此过程中,申请再审的时间不应当受到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情况的影响。当当事人有意愿主动发起再审程序时,必须递交具有法律效应的再审申请书以及相应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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