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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程序进行至强制执行阶段时,被执行方有权通过提供自身或涉及第三者之财物作为担保,经得申请执行方同意后向法院提交暂缓执行请求,这便是我们所说的执行担保机制。
然而,若暂缓执行期结束之后申请人仍然未能获得应有权益,那么人民法院便可直接对该已为担保的财物实施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二、给人担保房屋会被拍卖吗
在许多情形中,为了追究违约方的责任,担保人的房产通常会面临公开拍卖的风险。若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担保人亦未依照约定履行其保证责任,债权人如决定起诉,待案件发展至强制执行环节时,法院有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司法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在司法程序的实施过程中,被执行人有权利用自己或者第三方的资产作为保证,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与认可之后,向相应法院提交暂缓执行之请求。如此行为便称之为“执行担保”。倘若在暂缓期限届满之时,被执行人仍旧未能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则法院有权直接针对该担保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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