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超过三个月未发放相应工资且没有签订任何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申请并对该部分工资进行追索。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向仲裁委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以证明您与这家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请注意,以下是可能需要您提供的一些关键性证据:
1)由您本人亲自填写的雇佣记录;
2)能够体现用人单位支付给您薪水的相关凭证或者记录;
3)您所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
4)员工考勤记录;
5)如果还有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也应当一并提交到仲裁委。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没签合同有试用期吗
在未签署劳动合同时,试用期的确立与否实际上取决于具体的情境和情况,以下是我们对于相关问题的深入剖析和详细解读:
首先,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实践中仍然存在试用期设定的可能性。这主要因为用人单位有时可能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与劳动者达成正式的劳动合同协议,即便如此,这并不妨碍双方在此背景下对试用期进行有效约定;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试用期的约定并非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享有自主决定是否设立试用期的权利,不受法律约束;
再者,如果劳动合同仅仅提及了试用期,那么这样的试用期其实是无法被确认为合法的。在此情形下,该部分时间应当视为整个劳动合同期的组成部分,不得单独作为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约定并不是法定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故试用期也应当书面约定,口头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口头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书面合同中不包含试用期条款,用人单位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满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些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如果您在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还未能收到应当发放的工资并且尚未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那么可以考虑通过向你所在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追回被拖欠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您确实和所就职的用人单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例如:雇佣记录、薪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以及考勤记录等等。同时,如果您手头上还有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件,也请务必一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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