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法院不执行该怎么办
首先,鉴于当前执行进程较为缓慢,建议您持续加强与其负责执行案件的法官之间的沟通协调,以期得到关于加快执行节奏和加大执行力度的积极回应。
其次,如果经过多次劝说仍未能获得预期效果,您有权向法院内部的审委会成员以及院长提出申诉,以期待能得到他们的干预和支持,从而使执行工作得以尽早实现实质性的进展。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做出了生效判决后,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之后的六个月内尚未履行其义务时,申请执行的当事人便可依法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程序。在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审核过程中,它可能会要求原先负责审理该案的基层人民法院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恢复执行,或者直接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亲自执行,或指令其他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工作。因此,您完全可以通过上述途径,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提级执行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财产保全时效多久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财产保全行动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对于查封不动产物权、冻结其它类型财产的情形,其期限不能超出三年;而在涉及诉讼费用时,对银行存款实施财产保全的行为,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若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也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处理。诉讼过程中可能会采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此种情况同样可以分为两种阶段:诉前或诉中,由于发生阶段的差异,相应的申请条件也各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面对现阶段执行活动效率颇低的问题,贵方应积极地加强和执行法官的有效互动,力争使执行程序更为迅速高效。如果经过多次的交流协商仍然无法取得理想效果,贵方可尝试向上一级的审委会或者院长提出申诉,向更高层次的法院寻求支持援助。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判决书正式生效之后的六个月期限内,若义务人未能履行相关责任,则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交申请,请求进行提级执行。通过上述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我们相信能够有效地促进案件的实质性推进,实现公正公平的司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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