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解除强制措施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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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除强制措施是指依法取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拘禁、逮捕等限制措施。这通常发生在强制措施执行超期、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案件已妥善解决等情况下。市场监管机构在必要时会采取此类措施,并在适当的时候依法解除。
市场监管解除强制措施是什么

一、市场监管解除强制措施是什么

解除强制措施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受法律保护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的拘役、关押以及逮捕等行动予以解除。通常情况下,这些强制措施之所以被解除,主要原因在于强制措施的执行期限已经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或者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发现并证实了存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不应该对某些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情况,又或者案件已经得到妥善解决并且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这种时候就必须解除那些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市场监管局罚款第55条是什么规定

依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违规商户实施以下几种处罚方式:

首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违规商户发出书面警告或者口头警示,旨在促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规范性,并为他们分析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其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备行使罚款的权力,具体罚额视乎违法事实的轻重及其所造成的影响范围而定。

再者,如果违规行为情节恶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完全停止该商户的运营活动或者撤销其相关经营许可证

另外,倘若商户在违法过程中获得了不当利益,那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有权依法冻结并扣留这些非法所得

最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能会采用更进一步的行政执法力度,例如勒令停工停业、责令整改等等。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解除强制措施”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控告或被告的人员解除拘押、逮捕等限制性措施的过程。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强制措施执行期限超过法定时效,或者在调查后发现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甚至在案件已经得到妥当处理等情形之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有必要,也会实施这类措施,并且在适当的时机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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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案;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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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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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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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支付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支付迟延履行金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支付迟延履行金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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