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临商铺改造时,应当考虑到租户可能会承受的替代商铺租金的价差损失、经营业务的损失、商铺需暂时停止营业生产所带来的损失以及所有地面设施及装修设备等固定资产价值的损失、拆迁过程中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如搬家费以及为在搬迁后得以妥善安置解雇员工所需的安置补偿费等等。
根据我国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第17条明确指出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各级政府对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就是对被征收商铺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导致门店需要进行的搬迁工作和暂时居住的安置补偿;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它涉及到因为征收而产生的停业停产后的损失补偿。因此,市级或县级政府有责任制定出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方法,以便更好地帮助被征收者渡过难关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商铺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处理
关于补偿额的确定问题,首要考虑的是被征用的财产究竟为住宅房屋或者为土地资源。对于前者,我们会遵循房屋征收方面对应的法规制度;而对后者而言,则会参考土地管理法以及各地方政府依据此部法律所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作为执行依据。在补偿标准方面,我们一般贯彻的原则不会低于原有的生活状况,确保您在短期生活中能够有所改善,同时也在长期生活中有足够的保障。而在实际评估过程中,我们还将全面考虑到房屋的建筑结构、建造年份、所在地区和用途等多方面因素。此外,政府的安置方案也是我们衡量的重要一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面对店铺改造这样重大的事件时,务必充分顾虑到租赁者可能会承受的诸多经济损失,例如,为了找到更适合的场所而不得不支付的额外租金、因为改造施工导致的业务运营中断以及由此引发的营业额下降、固定资产损耗以至严重丧失其原有价值等现象。参照我国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有责任为这些遭受损失的商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其中主要涵盖了店铺价值评估、搬迁与临时停业期间的安置费用、以及因改造工程而造成的停业停产损失等方面。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便于帮助那些受影响的商户顺利度过这个艰难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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