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误工费怎么算对面没受伤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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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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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处理交通意外赔偿案件时,必须明确两大关键问题:误工时间的准确计算与误工费的合理基准。一般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确定误工时间,或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对于误工费标准,若有实际工资证明,按实际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者,则参考近年平均收入;无法提供证据者,则参考劳动仲裁部门发布的同行业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发生事故误工费怎么算对面没受伤

一、发生事故误工费怎么算对面没受伤

在涉及交通意外之赔偿类案件中,首要的两大议题需明确解决的分别在于:何谓合理准确的误工费计算时间范围以及如何设定精确无误的误工费计算基准。这一系列固定模式所需遵循的程序,即是先根据医疗机构所颁发的明确诊疗证明卡(即所谓的休息证明)来作为基石确定误工时间,或者,若条件许可,亦可通过司法鉴定手段来较为精确地获悉误工时间。

至于误工费的划定标准,则需要基于以下原则来进行确认:

1、倘若能有确实证据证明实际的工资收入水平,则应当以此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2、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者,按照其近年来的平均收入额来计算较为适宜;若是受害方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自身近3年内的平均收入情况,便可参照原告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发布的同行业或者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数据,从而确定误工费的索赔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发生事故往前开了开算肇事逃逸

触击他人车辆后离去是否构成肇事逃逸:这的确属于肇事逃逸的范畴。若受害者选择报警,通常情况下,逃逸方将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人士。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一时间内,自行逃离事故现场,使得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责任无法得到准确的判断,他们的主要目的在于逃避和摆脱自己在责任上的承担。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呈现出不断攀升的态势,严重地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秩序,给社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案件处理过程中,在讨论交通事故赔偿相关问题时,需特别关注两个重要且关键的环节:误工时间的精确核算以及误工费用的适宜衡量标准。通常情况下,我们会以医疗机构所开具的休养证明作为判断依据,来估算误工时间,或者通过征求司法鉴定专家的意见来进行证实。而在涉及到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方面,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工资的相关证明文件,那么就按照其实际工资数额进行计算;反之,如果没有固定工作收入,那就需要参照最近几年的平均收入水平;最后,如果仍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那么可以参考劳动仲裁部门公布的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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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在上班的时候受伤了,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劳务受伤误工费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工伤索赔 一: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可以有单位申请,也可以个人申请 。应该在工伤事发的 30 天内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 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 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认定工伤需提交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指定的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 属于轻伤无需 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4)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5)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备用)
(6)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 查的工伤报告。 (备用) 特殊情况:
(1)属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统 计范围的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结论批复;
(2) 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应提交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3)从事抢险 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提交民政、公安 部门出具的证明;
(4)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 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5) 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 提交因公外出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6) 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7) 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二:伤残鉴定
1、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 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 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 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
2、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与时间: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 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 已经痊愈,等到治疗出院后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如 光 片)再到劳动部门进行。
3、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常规材料及要求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一寸近期 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 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 联系人。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 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 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 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 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 诊断书及辅助 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总之,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 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 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等)。
4、流程说明: 流程说明: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 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 10 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 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 3 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 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鉴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并提供工伤认 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进行劳动鉴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 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 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 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C.劳动鉴定复核---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 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 能力复查鉴定。 Step3:按伤残等级赔偿(当地上年平均工资) 三:按伤残等级赔偿(当地上年平均工资) 按伤残等级赔偿 详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第五章。以上就是劳务受伤误工费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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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能否请求对方误工费
发生车祸是可以跟对方索要误工费的,但前提条件是此次车祸确实有给自己造成人身损害,会影响到自己的正常工作,并且,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了收入。事实上,可以说车祸几乎每天都在发生,但车祸也有大有小,如果只是车子之间的轻微刮蹭,就不能跟对方索要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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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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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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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以上就是关于儿童受伤住院误工费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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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否要求赔偿误工费
关于王某某的误工费应否支持的问题,有意见认为,原告未就其误工减少的收入提供相应证据的,可视为其举证不能,不应支持其误工费。
本文认为,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其从事交通运输业,应按行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
(一)两被告均承认原告为其公司职工,且受伤后入院接受治疗。因此,即使原告未能提供误工损失证明,也不能否认原告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事实,也就是说,原告的确实存在误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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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认定面积误差我们通常称面积误差为“房屋缩水”,实际上表现形式各有不同,房屋面积不但有“缩水”,还有“涨水”。有些是交房时房屋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不符,比如前边案例所提到的这位买受人的遭遇;有些是套内使用面积与约定的不符,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使用率问题。在房屋预售活动中,开发商声称自己房屋的使用率为75%,结果最后只有70%,这就产生了误差,就会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纠纷;有些则是因为公摊面积的问题,可能购房者最后得到的建筑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相符,但是由于公摊面积增加,相应地其套内建筑面积必然减少。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公摊面积绝对数不变,但某些不应该被公摊的建筑也被作为公摊面积,消费者也会受到损害。实际上,在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划(试行)》中明确规定:商品房若按“套”或“单元”出售,则其销售面积为购房者所购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而套内建筑面积又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而其中任何一个面积组成部分出现误差,都称为面积误差,都会给购房者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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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含3%)以内,购房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支付房款,购房者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的房款及利息。如果购房者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由购房者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所有权归购房者,并且对超出部分可不支付房款。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返还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及利息,并双倍返还超出3%部分的房款。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预测面积,买卖双方往往约定允许与房屋实测面积有一定幅度的误差。为避免房屋交付时出现误差的面积超出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幅度,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双方请专业律师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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