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醉酒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各类公务接待活动中,原则上禁止违反规定进行宴请以及酗酒行为,但有部分单位因其自身利益及其他特殊缘由而必须进行这类宴请,同时陪酒人员也属于应单位提前部署而开展的职务工作范畴之内。他们并非一般的同事或朋友间的私人宴请,由此,若因过度饮酒导致自身出现意外伤害,其责任应当由其所属单位承担。
其次,如果参与宴请是出于公司的整体利益考虑,并且是得到了上级领导的明确授权代为饮酒,那么这个时候应该由该公司及其领导者共同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这种代饮乃是领导出于个人私事需要,他明知道过量饮酒会对个人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却仍然意图通过委托他人代饮酒来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这在法律立场上应视为故意行为,其应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起所有责任。
至于如果受伤者本身就是为了迎合领导并代饮酒,那么领导作为实际收益者,仅需就此事向伤者提供相应补偿即可。
最终,醉酒引发的损害无疑并不被纳入到法定的工伤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书去哪里拿
工伤认定申请书可以向进行鉴定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部门或劳动及人力资源保障局领取。相关机构在做出裁决后,应在二十个自然日内,将裁定说明书发送给受到损害的雇员(或是其近亲家属)以及雇主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违规宴请以及过度饮酒现象。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部分企事业单位可能需要进行宴会接待,而陪同出席宴会的人员则被视为职务行为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为公务活动而代替他人喝酒导致身体受伤,那么企业及相关领导应当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反之,若由于私人事务而代替他人喝酒导致身体受伤,且领导存在故意行为,那么领导将承担全部责任;而对于那些主动迎合领导要求而代替他人喝酒的员工,领导也应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值得注意的是,醉酒所引发的身体伤害并不属于工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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