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属于公共区域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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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地下室被划归为作为公众汽车停放的功能区域,且兼具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之角色,则此场所可被视为公共区域,其维修任务理所当然地应当由物业部门承担,而所需费用则应优先从公共维修资金中予以解决。这无疑将纳入物业工作者职责范畴内。
地下车库属于公共区域吗

一、地下车库属于公共区域吗

若地下室被划归为作为公众汽车停放的功能区域,且兼具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之角色,则此场所可被视为公共区域,其维修任务理所当然地应当由物业部门承担,而所需费用则应优先从公共维修资金中予以解决。这无疑将纳入物业工作者职责范畴内。物业公司有义务为广大业主提供全面优质的房屋设施维护服务,毕竟业主们已按照规定足额缴清了物业管理费用,这实际意味着业主已然支付给了物业维护费用以及劳动力支出相应回报。

倘若物业选择推卸或拒绝对相关地点的维修工作,亦或是因其维护不当导致损失发生,此时物业方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害。毋庸置疑,如若物业一意坚持拒绝赔偿,业主可自行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物业公司进行追责。

然而,若地下室已被出售给各位业主,此时该区域则应主要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保养事宜,因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明确要求,物业仅负责对公共区域进行管理,对于业主个人所有的地产权益,实际上应由业主自身担负起维修保护的重大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地下车库违建可以直接起诉物业吗

在处理地下车库违建问题时,单独起诉物业是不可取的。事实上,根据相关的法规规定,对于此类违建行为,通常应由物业进行监管及管理。若物业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了此种现象,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并向违规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但倘若业主对此置之不理、拒绝进行整改的话,那么物业有权将此事上报至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向城市规划部门进行举报。最终,由城市规划部门依法向违规者下达拆除指令。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假若该地下空间被明确规定为公众人士停车之专用区并兼有人民防空设备保护的双重职能,那么毫无疑问,这个场所将会被视为一种公共设施,因此,对于它的维护责任应当毫无争议地交由物业管理部门来负责处理,同时相关的费用也应该首先在社区公共维修基金内得到合理解决。这种情况无疑会成为物业管理者工作内容中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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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评估价-原价)20%或评估价3%。
2、营业税:(评估价-原价)5.5%或评估价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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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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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儿所、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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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内部确定出本规定以外的禁止吸烟的场所。鼓励创建无吸烟先进单位。
第五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检查人员。
第六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十元罚款。检查人员对吸烟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八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罚款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对拒绝、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镇、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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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包括两个部分: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如《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对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定义是:“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等设施。”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公共区域的解释为:“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屋面、本体排烟道(管)、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等。
“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地)包括:区内道路(市政道路除外)、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停车场、走廊、自行车房(棚)、地下排水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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