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属于公共区域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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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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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地下室被划归为作为公众汽车停放的功能区域,且兼具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之角色,则此场所可被视为公共区域,其维修任务理所当然地应当由物业部门承担,而所需费用则应优先从公共维修资金中予以解决。这无疑将纳入物业工作者职责范畴内。
地下车库属于公共区域吗

一、地下车库属于公共区域吗

若地下室被划归为作为公众汽车停放的功能区域,且兼具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之角色,则此场所可被视为公共区域,其维修任务理所当然地应当由物业部门承担,而所需费用则应优先从公共维修资金中予以解决。这无疑将纳入物业工作者职责范畴内。物业公司有义务为广大业主提供全面优质的房屋设施维护服务,毕竟业主们已按照规定足额缴清了物业管理费用,这实际意味着业主已然支付给了物业维护费用以及劳动力支出相应回报。

倘若物业选择推卸或拒绝对相关地点的维修工作,亦或是因其维护不当导致损失发生,此时物业方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害。毋庸置疑,如若物业一意坚持拒绝赔偿,业主可自行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物业公司进行追责

然而,若地下室已被出售给各位业主,此时该区域则应主要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保养事宜,因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明确要求,物业仅负责对公共区域进行管理,对于业主个人所有的地产权益,实际上应由业主自身担负起维修保护的重大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地下车库违建可以直接起诉物业

在处理地下车库违建问题时,单独起诉物业是不可取的。事实上,根据相关的法规规定,对于此类违建行为,通常应由物业进行监管及管理。若物业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了此种现象,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并向违规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但倘若业主对此置之不理、拒绝进行整改的话,那么物业有权将此事上报至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向城市规划部门进行举报。最终,由城市规划部门依法向违规者下达拆除指令。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假若该地下空间被明确规定为公众人士停车之专用区并兼有人民防空设备保护的双重职能,那么毫无疑问,这个场所将会被视为一种公共设施,因此,对于它的维护责任应当毫无争议地交由物业管理部门来负责处理,同时相关的费用也应该首先在社区公共维修基金内得到合理解决。这种情况无疑会成为物业管理者工作内容中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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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地方是属于公共区域,个人不得占用。但如果合同有另有规定除外。这里的公共区域是指一限定范围内,属于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区域。
公共区域包括两个部分: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如《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对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定义是:“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等设施。”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公共区域的解释为:“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屋面、本体排烟道(管)、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等。
“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地)包括:区内道路(市政道路除外)、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停车场、走廊、自行车房(棚)、地下排水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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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评估价-原价)20%或评估价3%。
2、营业税:(评估价-原价)5.5%或评估价5.5%。
3、土地增值税:(评估价-原价)30%至60%或评估价30%至60%。(注:此点税率为四级累进,按差价越大税率越高,税率分别是30%、40%、50%、60%)买方税:
1、契税:评估价3%。两方税:各一仟左右。以上算法均需提供原价的购房发票,或在房管局调档调出原购房发票复印件。
门面房门前的人行道属于公共区域吗
[律师回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附第三十三条内容: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违章停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第90条的规定处罚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通常都是罚200元。如果已经开出了现场处罚单,那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好罚款,否则会有滞纳金的,不过从09年的4月1日起取消了天价滞纳金(滞纳金最多为罚款的本金)。20元以上200元以下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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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空调外机置于楼道虽不违法,但并不推荐。通常,外机应安装在建筑外墙,确保散热和室内机的效能。规定要求外机离地至少2.5米,不得占用公共道路,且不得安装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外机应远离邻居门窗和植被,与违建物距离至少3米。安装需遵循国家强制标准,拒不整改者,政府有权强制拆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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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石家庄某一小区的某一位业主,我们这一层楼有四个住户,有一家住户里的老太太总是在步行楼道里抽烟,每次我们等电梯的时候都会闻到烟味,但是孩子有哮喘闻不了烟味,每次一闻到就会剧烈反应。我想咨询一下,小区的步行楼道算公共区域吧,一般来说公共区域禁烟,但是小区里的这样的公共区域允许抽烟吗?我搜了下,北京市的某一个物业也有类似情况,但是物业处理的比较缓和,最后不了了之了。
[律师回复] 《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
(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内部确定出本规定以外的禁止吸烟的场所。鼓励创建无吸烟先进单位。
第五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检查人员。
第六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十元罚款。检查人员对吸烟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八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罚款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对拒绝、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镇、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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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请问小区空调机位是属于公共区域还是业主专属的?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诉争的公共区域应由业主进行共同管理,A作为小区业主,有权对共有物行使物上请求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你诉求黄某清理消除妨碍,法院会予以支持。  在住宅小区中,开发商出于安全或者景观等考虑,对建筑物会设计不同的共有区域。对于这一小区共有区域,多数业主抱着不占白不占的心理,将共有变私有。其实,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这意味着如果要取得对占用公共区域的合法化,必须要征得其他共有权人的同意,且不能危及建筑物的质量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业主在装修时切不要因小失大,以为多占的公共区域就是天上掉馅饼,其实极有可能是烫手的山芋,造成的后果也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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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那个地方是属于公共区域,个人不得占用。但如果合同有另有规定除外。这里的公共区域是指一限定范围内,属于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区域。
公共区域包括两个部分: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如《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对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定义是:“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等设施。”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公共区域的解释为:“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屋面、本体排烟道(管)、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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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库属于道路交通吗
此种说法不准确。道路包括公路、城市内各类道路及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段,如广场、大型公共停车场等。许多社区道路已赋予社会车辆通行权,被法律界定为法定道路。而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道路,若未严格执行车辆登记制度,则不被视为法定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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