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婚后公积金共同还款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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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处理方式分两种:一、如婚前有持股比例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按协议分割;二、无明确约定时,产权归属持有者,但需对共同还款方进行经济补偿。
婚前贷款婚后公积金共同还款怎么处理

一、婚前贷款婚后公积金共同还款怎么处理

关于婚前房产在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财产分割问题,以下为具体的处理方法:第一种情况是,若房产在婚前已经约定了各自的持股比例或者双方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根据协议内容自主进行资产分割操作。第二种情况是,若在婚前未对此类房产作出明确的持股分配说明,且只有其中一方持有产权证,那么该房产应归属于持有产权证的一方当事人所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她可以独自享用该房产带来的全部利益,而是需要对另一方因共同还款所产生的损失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前贷款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财产

针对在婚姻缔结之前购买且需要婚后偿还贷款的房产,其是否属于联合资产,需依据具体情形进行考察与分析。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种可能情形:

1、若在婚姻缔结前,配偶中的某一方承担了首付款的支付责任,且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亦记在于该出资方名下,则在之后婚姻生活中所产生的贷款额,将会被视为该方的单独特有财产予以对待。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处理方式。

首先,如果在婚姻生活中,仍由该方以其个人财产来偿还贷款事宜,那么这些款项就将被认定为是他们的夫妻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两夫妻选择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那么房屋原先的首付款部分将被诠释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而共同还贷款部分则会被定为他们的夫妻共有的财产。

第二种情况是在婚姻缔结前,配偶中的某一方承担首付款的支付责任,房屋所有权人的署名则为两个人,并且这对新人选择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鉴于此,首付款将被理解为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并由此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最后,若在婚姻缔结前,双方都有义务承担首付款的支付责任,随后在婚姻生活中共同偿还贷款。如此一来,该房产便属上述第三种情况,即确立为夫妻双方之共有财产。

然而,还有几个特例值得注意。

其中,以下列举的五项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1、该方在婚姻缔结之前所拥有的自有财产;

2、该方因遭受身体伤害或其他原因所获取到的任何赔偿或补偿;

3、遗嘱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该方所有的财产;

4、该方专享使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完全归属于该方所有的特定财产。

同时,以下五类财产则为夫妻所共享的共同财产:1、双方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所获得的收入,包括薪酬、津贴以及劳动报酬;2、劳动生产、经营管理,以及投资所带来的各种收益;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利益;4、通过继承或接受馈赠所得的财产,但要排除那些明确规定仅归属一方的特殊份额;5、其他应该全部归入夫妻共同所有的相关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涉及婚前房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问题上,通常存在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在婚前已经签订了关于持股比例的协议或者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那么可以按照这份协议来进行财产分割;其次,若并未有任何明确的约定,则该房屋产权归属于持有者,然而需要对共同还款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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