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保险不赔是什么原因
以下是交强险所无法理赔的四类情形:
1.由于受害者故意实施的导致交通事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自杀、自残等行为,以及诸如“碰瓷”之类的诈骗行为;
2.依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第三条规定,保险车辆上的人员及其被保险人也属于不予理赔的范畴;
3.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其他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在碰撞过程中所造成的价值贬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强制保险包括哪些赔偿项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保障的赔偿范围,涵盖了对受害者人身损害的合理赔偿,及对受害方所遭受财产损失的适当补偿。具体而言,该项保险的赔付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费用的支出;
(2)误工收入的损失;
(3)陪护人员的护理费用支出;
(4)受伤害者因就医而产生的交通费用;
(5)在医院内的住宿费用;
(6)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
(7)必要的营养补充费用;
(8)对伤残人士的赔偿金;(9)为伤残人士配置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10)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交强险的赔偿范畴中存在以下四种情况是不予理赔的:第一,受害人为有意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比如自杀、自残、或者以碰瓷为手段进行的欺诈行为;第二,涉及到保险车辆的驾乘人员以及他们的被保险人;第三,由于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等等相关的额外开支;第四,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间接损失,例如车辆价值的贬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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