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人追尾了保险赔不赔
在通常的情况下,追尾事故的责任通常会归咎于肇事方,也就是说,责任主要落在了后车驾驶员身上。因此,两辆汽车的维修费用将会由后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额负担。
然而,对于被追尾的车辆来说,它仅享有交强险中无责赔偿的部分权益。此类无责赔偿责任是由追尾者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代为履行的。
然而,座位险仅针对在车辆座位上发生的人身伤亡情况提供相应的赔偿。
依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法规规定,当追尾事故发生时,无论前方车辆是否存在其他问题,只要车辆追尾,便可直接判定为后方车辆负有全部责任。在此种情形之下,后方车辆首先需要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接受保险公司对前方车辆进行拍照以及损失评估等相关程序,然后依照固定的评估金额支付前车所需的修理费用。除此之外,后方车辆还需向前方车辆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款项。此项补偿金并不包含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在完成上述事项处理完毕之后,后方车辆同样需要进行自我修复工作,保险公司会再次进行损失评估,随后才会对后方车辆的修复费用进行报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被人追尾对方全责怎么赔偿
在车辆遭遇追尾事故且肇事方为全责时,当事人可凭借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车损修理费的发票以及维修清单等相关手续,直接前往对方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所得款项将归入交强险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内。
其次,若该次事故涉及双方车辆的受损修复,原告可凭借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再加上涉案第三者车辆的驾驶证、行车执照及交强险保单副本等文件材料,向对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通常而言,在大多数追尾事件中,责任方主要集中于后方车辆,进而其需要负担相应的修缮费用,该费用将通过该车辆的保险机构进行处理。至于受到追尾影响的车辆,则仅仅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中获得相应的无责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座位险仅负责对车辆内人员因事故而产生的人身伤害进行赔付。依据相关交通法律规定,追尾事故的责任完全归属后方车辆,因此,该车辆必须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此事故,同时还需承担前车的修理费用以及相应的赔偿款项。此外,后方车辆还需自行承担自身车辆的修复工作,相关费用可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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