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交保险如何起诉对方
涉及未缴纳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案件的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首先,原告需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的审判通常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但若被告户籍地址与其长期居住地点并不一致,则应由其长期居住地人民法院承担相应审判职责;
其次,原告需要提交详细完备的起诉状,其中应当包含原告与被告双方的个人身份信息、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支持该项请求的相关事实和理由,同时还需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对于确实无法以书面形式提交起诉状的情况,原告亦可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
最后,如果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立案标准,将要求原告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没交保险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关于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是否能够得到劳动仲裁支持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用人单位必须要为本企业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手续,若未能做到这点,员工可以依据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同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其次,假设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事宜,而在实际需要适用这些保险业务时,因为用人单位所引起的原因使员工无法享受到各种社会保险的服务,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都可以直接主张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对于这类因社会保险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予以接受处理。
再次,虽然用人单位未为其雇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实构成了劳动争议,然而依照现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能进入法院诉讼阶段,所以请注意,实际上,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相关纠纷的必经程序。
最后,针对拖欠社会保险费要求用人单位补充缴纳的行为,劳动仲裁通常可能不太愿意受理此种申请。但值得一提的是,以下几种类型的劳动争议仍然具备申请劳动仲裁的资格:
第一,因确定劳动关系而引发的争议;
第二,因建立、履行、修改、废止和终止劳动合同上的争议;
第三,因解雇、停职和离职事宜引发的争议;
第四,因工作时间、休息假期、社会保险及其福利待遇、教育训练及劳动安全防护等方面事宜引发的争议;
第五,因工资酬劳、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等引发的争议;
第六,包括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其他种类劳动争议在内的所有劳动争议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涉及到尚未缴纳社会保险纠纷情形的司法审理过程包括如下几个步骤:首先,原告将诉状递交至具有适当管辖权限的各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申请。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一职责通常交由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来执行。然而,如果被告的长期居住地与其户籍所在地并不相同,那么此时应采用被告长期居住地的法院来承担审判工作。在申请诉讼时,原告需要提供完整且详尽的起诉状,其中必须包含双方当事人的详细信息、明确的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陈述以及充足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材料。对于无法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可以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一旦满足了立案的基本要求,原告就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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