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复效纠纷咋办
1.协商和解:在争端产生之后,双方应当秉持坦诚相待、实事求是的态度展开积极对话,双方相互妥协让步,最终达到一个双方都能够认同的和解方案。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以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途径。自行和解是指在没有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出面调停,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处理争议时,其角色定位为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的争议做出公正的裁决。当前,我国针对经济合同争议实行两级仲裁制度,若当事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中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并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人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受害方可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无条件地予以遵守与执行。
《保险法》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二、保险合同订立是不是不用公证就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并不必定需要经过公证程序,其有效性仅需涉及其缔约双方在合理协商并且协商过程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亦不触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集体利益或第三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即可生效。公证仅仅是提升合同法律效力的一个可供选择的途径而已。即便是未采取公证措施的前提下,只要其订约要素是符合法律规范的,那么这份合同便能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应。公证之核心意义在于高度严谨地审视及鉴定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而且真实可靠,在审慎鉴别并确认真实性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强化合同的合法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在处理争端时,协商和解这一方法主要指当事人双方通过深度对话,彼此让步,最终达成共识的过程。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进行和解或者寻求第三方的调解服务。而仲裁则是由双方共同选定的中立第三方依据相关法律对争议事项做出裁决,其结果公正且具有权威性,然而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至于诉讼,它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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