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乃是指行骗者在签定和执行某种合同的进程当中,出于对赃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捏造虚假事实或者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法,从而从受骗方手中获取了大量的财物,且这些财物的价值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标准。这种犯罪行为主要是借助于合同这一特殊的形式来实施欺诈活动的。而相较之下,普通诈骗罪的范围更为广大,它包含了各种非合同情境下发生的欺诈行为,只要是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这一目的,并且采用欺骗的方法来骗取他人财物的都属于此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如何定性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性质认定如下:
首先,从其侵犯的客体来看,本罪的侵害对象乃是复杂客体,不仅涉及到社会公众个人或单位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同时还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其次,从其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须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方能构成本罪。
再次,从其主体资格来看,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最后,从其主观心态来看,本罪的主观方面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而来的资金占为己有的意图。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详细定义为,行为人在合同缔结及履行过程当中,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特意采用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等手段来欺骗他人取得财物,这种犯罪方式是以合同这一特定工具作为途径进行实施。相较之下,普通诈骗罪所包含的范围更为宽泛,它不仅包括了合同欺诈,还涉及到其他各种非基于合同的欺诈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并且从中谋求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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