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贿罪中所涵盖的所谓“不正当利益”,通常涉及到通过违法行为所攫取的种种利益,涵盖范围广泛,既包含直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利益,也包含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和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各种形式的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的范畴不仅仅局限于我们所熟知的经济类利益,同时也可能涉及到诸如职位升迁、签署合同时享有的特殊待遇等非经济性的利益。对于如何界定何为“不正当利益”,其关键在于判断该种利益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循了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准则,以及是否对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实质性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二、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最新规定是什么
行贿罪的刑罚标准规定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轻微犯罪力度,同时有权对其课以罚金;
然而,如果行为人因实施行贿而谋求不当收益,情节恶劣至极,或是给国家利益带来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即会被判处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同样也需要向罪犯开出罚金。更为严重的情况下,若行贿行为情节特别恶劣或造成国家损失之程度特别严重者,当事人将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刑罚,并且在经济上,还要被处以罚金这无疑是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惩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行贿罪中所涉及的“不正当利益”,主要是指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既得利益,其中不仅包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获得的经济收益,同时也包含对公平竞争法则的扰乱,乃至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表现。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一术语涵盖的范畴并非仅限于经济方面,同时还包含了职位晋升、签订合同过程中享有的特定权力等非物质性利益。在司法实践中,界定“不正当利益”的关键在于对其合法性、诚实守信程度进行全面评估,并进一步判断其是否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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