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员工工资降低有没有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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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转让员工赔偿需视情况而定。若无影响劳动合同执行,员工无需赔偿。若单方降薪且无理,员工可要求赔偿并申请劳动仲裁。若导致辞退或遣散,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公司转让员工工资降低有没有赔偿

一、公司转让员工工资降低有没有赔偿

关于公司转让所涉及的员工赔偿事宜,应依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和处理。若公司的转让并未对原有劳动合同的执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则相应的员工无须向原公司索求赔偿;

然而,倘若由于公司转让而引发了企业单方降低员工薪酬的行为,且该行为缺乏充分的理由支持,那么作为受影响的当事人便有权利提出赔偿诉求。除此之外,他们也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并以拖欠工资为由,请求原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公司的转让直接导致了员工被辞退或者遣散,那么原公司就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笔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该根据员工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具体来说,每增加一年的工作年限,就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公司转让盈余公积怎么办

股权转让之后,对于资本公积的处理方式应主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需要对原投资者因参与公司创建而承受的风险进行适宜的赔偿;

其次,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原投资者在企业资本公积以及留存收益中所拥有的权益份额。若有新的投资者希望获得与原投资者同等的投资比例,则需自愿承担高于原投资者当时为取得此百分比投资时所投入的资本金额,如此便会导致资本溢价的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对员工薪酬待遇产生何种影响,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分析。若股权变动未涉及影响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的事项,则员工在该过程中并不需要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相反,如果因股权变更造成单方面降低员工薪酬待遇且缺乏合理性的情况出现,那么员工有权向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同时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若股权变动最终导致员工被解雇或者遣散,那么公司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的工作年限,公司应给予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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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期拖欠而又未能办妥有关抵押担保手续的,要主动积极地去跟踪建设方的动向。对拖欠款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不失时机地实行诉讼保全,防止其在施工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建设项目抵押或变卖给第三者,从而避免工程价款优先权对抗消费者买受权的事情发生进而造成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损失。
2、按照国际惯例深化中间结算
建筑产品的结算周期很长,造价的争议常导致拖欠款债权不落实,使施工企业诉讼无据。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加强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清第一个阶段的工程款。实际上,单纯的合同的尾款数额在整个工程价款中的比例一般不会很高,及时结清每一个阶段的工程款就可以大大降低竣工结算的压力;另一方面,如果进度款不能中间结清,那么施工单位至少要将已欠付的工程过度款的数额与建设方确定下来,这对减少竣工决算的麻烦是有利的,对发生合同纠纷后施工企业寻求法律支持(诉讼或仲裁)也是非常有利的。
3、强调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竣工结算,实际上竣工工程的拖欠款其风险性是很大的,必须在竣工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作为施工企业,首先要收集及整理好原始凭据,抓紧建设方实物供料的结算和已付工程款的核对,为竣工结账创造条件。竣工拖欠一旦发生,清理催讨要落实责任制,并辅以对责任人考核的奖罚激励措施。
为防范风险和加快清欠进程,在建设方资金难以全部清偿的情况下,部分拖欠资金可通过置换成生产经营要素(如将工程房产权作抵押,或转让该工程的房产权或部分房产权,亦可采用控制该工程开业经营后部分股份作为补偿)或者置换成为可以产生效益和现金流量的资产(如采取将建设方的产品、机电车船设备、库存材料、房地产及公司股票、第三方债务的追索作为以物抵款、以股抵款、以债抵款的方式进行评估后依法办理移交过户手续)的方式,或重新签订协议,由建设方延期支付工程拖欠款及相应利息,也可采用让利收款办法,争取提前收回工程拖欠款,所有这些都是可行的。
处理工程欠款的困难点在哪
1、建筑单位异地承建。目前,许多建筑单位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在异地承建施工项目。由此,我们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像这类建筑工地的民工工资纠纷应由谁来管?”
在这一点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问题的通知》(浙劳社监[2020]193号)明确规定,“本省用人单位异地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监察”。因此,建筑单位异地承建发生工资纠纷的,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劳动监察部门管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真正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客观上给劳动监察机构的取证带来了诸多不便,加大了劳动监察的执法成本,由于经费、人员等因素制约,对此类建筑工地劳动纠纷的处理往往十分困难。
2、建筑项目层层分包。在建筑施工领域,工程项目层层分包的情况十分突出。由此产生了建筑单位、各承包人与民工之间错综的三角法律关系,即建筑单位与各承包人依照民事法律构成的承包关系、承包人与民工依照民事法律构成的劳务关系、建筑单位与民工依照劳动法律构成的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单位、项目承包人往往会产生这样的法律误区:建筑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他人后,其与下一手承包人之间只须依照承包协议尽其义务,对民工的工资支付行为不须负责。民工工资由其直接雇用的小包头承担支付义务。在这种“链条式”的管理模式下,一旦某一环节出错(如项目承包人克扣工程款、小包头中饱私囊或携款潜逃等),民工工资支付必然产生“亏空”,从而导致民工工资拖欠克扣案件频频发生。 “民工们的血汗钱应该向谁去拿?”为了明确民工工资支付法律关系,规范建筑工地工资支付行为,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建筑行业实行项目承包责任制后劳动关系主体确认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力[1997]51号)规定,“建筑施工单位无论是实行项目承包制还是工程承包制,用工主体都是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
据此,在建筑工地工资纠纷中,合法的用工主体只能是具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单位;其他任何属于自然人的承包人都只是视为该建筑单位内部的管理人员,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建筑单位作为合法的用工主体,必须树立起正确的法律观和责任感,建立形之有效的劳动用工管理机制,切实负起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而不能认为事不关己,放任不管。
3、用工管理不规范。这是建筑工地劳动纠纷多发的主因。在建筑工地民工工资纠纷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建筑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如前所述,作为民工的合法用工主体,建筑单位对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负责,必须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考勤制度、工资支付制度等各项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然而,当前许多建筑单位对此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建筑工地劳动用工管理相当混乱,特别是在人员进出、工时考勤、工资发放等管理环节上,许多建筑单位完全交由小包头一手操作,无所作为,放任自由。招用民工由小包头说了算,不办理招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由小包头一手办,工时单价不清楚,发放环节不监督。对于有的建筑单位来说,其施工工地上民工究竟有多少,工资究竟有多少,民工领到的工资有多少,根本就是一笔无法说清的“糊涂帐”。建筑单位对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不能有效进行落实、控制和监督,必然导致当前建筑工地拖欠克扣民工工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
离婚抚养费可以降低吗?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抚养费可以降低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抚养费可以降低吗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规定。但我们认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
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
2、一方因病或伤残;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
4、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子女抚养费。另外,抚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要求减免费用的,人民作为新案件处理。
二、何种情况可要求增加抚养费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是其一项重要权利。父母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子女可以向。一般情况下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一)社会经济发展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
(二)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
(三)有支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与子女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究竟实践中离婚抚养费可以降低吗答案是肯定的,但在一方要求降低抚养费数额的时候,必须要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才行,并且还有有证据加以证明,不然的话对方也是可以不同降低抚养费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无法就抚养费数额达成一致,可以依法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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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降低工资辞职有补偿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调岗降低工资辞职有补偿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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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公司不给加班费,降低工资水平,逼迫员工离职,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如果公司无故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为由而被迫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改变工作性质、工作岗位与内容、工作地点、工资水平等等均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无法协商一致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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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降低工资能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降低工资怎么维权
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动法》
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
第一款: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未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该公司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故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针对单位任意降低职工工资的行为,职工不要因情绪所致单纯的马上提出辞职。个人认为可以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一是继续工作,取得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后,等哪天想跟单位清算工资的时候,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是先在单位忍着工作一个月,当取得单位无故降低职工工资的证据后,再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里要强调在具体操作时,一是要先取得证据,二是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据一定要写清楚,不能只写辞职。否则对本人举证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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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降低工资辞职有补偿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调岗降低工资辞职有补偿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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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公司单方降薪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违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单方降薪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违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不合法,公司需要和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合同(降薪处理),否则不能随意调整职工的岗位及薪资待遇。
  
1,如果公司单方面降级处理,当事人可以和公司沟通协商解决;
  
2,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3,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解决;
  
4,如果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等),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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