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转让所涉及的员工赔偿事宜,应依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和处理。若公司的转让并未对原有劳动合同的执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则相应的员工无须向原公司索求赔偿;
然而,倘若由于公司转让而引发了企业单方降低员工薪酬的行为,且该行为缺乏充分的理由支持,那么作为受影响的当事人便有权利提出赔偿诉求。除此之外,他们也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并以拖欠工资为由,请求原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公司的转让直接导致了员工被辞退或者遣散,那么原公司就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笔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该根据员工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具体来说,每增加一年的工作年限,就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公司转让盈余公积怎么办
股权转让之后,对于资本公积的处理方式应主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需要对原投资者因参与公司创建而承受的风险进行适宜的赔偿;
其次,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原投资者在企业资本公积以及留存收益中所拥有的权益份额。若有新的投资者希望获得与原投资者同等的投资比例,则需自愿承担高于原投资者当时为取得此百分比投资时所投入的资本金额,如此便会导致资本溢价的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对员工薪酬待遇产生何种影响,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分析。若股权变动未涉及影响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的事项,则员工在该过程中并不需要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相反,如果因股权变更造成单方面降低员工薪酬待遇且缺乏合理性的情况出现,那么员工有权向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同时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若股权变动最终导致员工被解雇或者遣散,那么公司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的工作年限,公司应给予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